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不续签合同的,应当按照你从2008.1.1起到2010.5.31止满二年不满二年半的工龄支付你二个半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2008.1.1前的工龄因当时没有法律规定而不计算在内。经济补偿金按照终止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税前工资计算,包括基本工资、奖金、补贴、加班费、09年年终奖。
如果你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那么用人单位不续签合同不需要任何理由,但是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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