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2008年后,员工A与公司连续签订了2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二次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征询员工A意见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员工A不同意,希望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便与员工A签订了第三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现在第三次固定期限合同到期。
公司是否必须与员工A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如果公司希望与员工A续签合同,员工A提出签订固定期限合同,公司是否可以继续与其签订固定期限合同?
3、如果终止,公司是否属于违法解除?请说明法律规定应该支付的赔偿金。
"如果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很容易就涉嫌违法终止了,很有可能需要支付赔偿金。 " 可以具体分析一下吗?如果公司提出终止只要支付一年补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就可以了。还会涉嫌违法终止吗?可否提供下依据,谢谢。
追答《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内容,最后有一句“续订劳动合同的”,那么现在实务界对于这个说法有些争议,也就是说有些人认为应该给企业一个机会,选择是否续订,因此看企业怎么做。至于上海如何把握我并不是很清楚,至少不同地区的观点有可能不完全一样。所以我现在无法给你提供具体依据,只是告诉你如果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很容易就涉嫌违法终止了,违法终止需要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