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已经和原公司签订了两年的劳动合同(2008-1-1开始,这两年是每年签订的),从2010年开始就是第三年了。条件(无劳动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达到了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续签的要求,可是公司在合同期满一个月通知与我终止劳动合同,并给予我2个月的经济补偿金,请问,这样合理吗?看劳动法,里面有写,如果公司不续签,应该按补偿金的双倍赔偿,是这样吗?谢谢
现公司以书面形式给我下达了《终止劳动合同协议通知书 》
看来劳动法里对于订立2年,就该继续签订无固定期劳动没有明确的,肯定的提出,那就视为公司可以和你签,也可以不和你签了,这个全在公司了,如果这种情况合同到期,你要求签,公司不签,也就不涉及公司违法,也就更涉及不到劳动法里46-48条和87条的规定了,是这样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