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问题

首先感谢回答问题帮助我的朋友。我的情况是:本人2005年9月入厂,没有签订合同,没有购买社保。直到2009年1月才开始购买社保。2010年8月才签定合同,是2010年到2011年一年的合同。请问我能得到2009年前的社保补偿吗?怎么补偿?

2008年1月1日起,劳动合同法生效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之前没买的社保你都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他还要陪你的经济补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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