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和竞业限制协议未约定经济补偿金是否有

如题所述

用人单位可以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并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明确规定了竞业限制的对象和期限,同时规定了在协议中应约定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应给予经济补偿金。但并未明确规定,未约定支付经济补偿金条款或单位未实际支付经济补偿金,是否对劳动具有法律效力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各地也不尽相同。
如上海高院《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三条“当事人对竞争业限制条款约定不清的处理”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仅约定员工应当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但未约定是否向员工支付补偿金,或者虽约定向员工支付补偿金但未明确约定具体支付标准的,基于当事人就竞业限制有一致的意思表示,可以认为竞业限制条款对双方仍有约束力。补偿金数额不明的,双方可以继续就补偿金的标准进行协商;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员工此前正常工资的20-50%支付。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限制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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