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我分析一下《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看看哪些条款有问题。

麻烦帮我分析一下这份《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哪些条款是有问题的,如果我现在就提出书面辞职,有没有不利于我的局面。最佳答案只能采纳一个,我也只能选择最好的一个,其他的抱歉哦。协议如下:
鉴于乙方在甲方公司任职,并获得相应报酬;双方当事人就乙方在任职期间及离职以后的保密及竞业限制事宜,达成以下条款,以共同遵守;
第一条 私密信息及知识产权
甲乙双方确认:“私密信息”是指甲方及其关联公司未曾公开的商业秘密、技术信息和财务信息等,包括但不限于设计、程序、制作工艺、制作配方、管理诀窍、产品或服务的销售网络、销售状况、客户名单、市场开发及售后服务情况、产品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乙方成人在甲方工作期间可能直接或间接的通过书面、口头、图表、音像资料等获得或通过观察全部或部分设备、产品等获得这些秘密信息。
甲乙双方同意,上述“秘密信息”不包含那些非乙方过错而进入公众领域的公开信息。
甲方排他的享有乙方在履行职务工作过程中创造的任何工作成果的只是产权。工作成果包括但不限于发明创造、技术改进、工具模型、专有技术、专有设计、专利、管理模式、商业模式、管理方法等,甲方可按照甲方制度和法律规定给予乙方相应的奖励或报酬。
第二条 对秘密信息的保密
乙方承诺,严格保守自己在为甲方工作期间所获得有关甲方及甲方项目的一切秘密信息。
乙方保证除非为了甲方项目的工作需要交流此种秘密信息外,未经甲方事先书面许可,不以任何形式,无论口头、书面,还是磁盘、通信网络等介质向任何其他方,包括个人、公司、商社、其他经济组织等泄露秘密信息。
第三条 禁止非法使用秘密信息
乙方保证除非为了甲方项目的工作需要而使用此种秘密信息履行职务外,未经甲方事先书面许可,不以任何方式自行使用秘密信息,并且不以任何方式许可或协助他人使用秘密信息。
第四条 秘密信息的停止使用
在甲乙双方劳动关系无论何种原因终止或解除后,乙方应停止使用所有的秘密信息,而且只要此种秘密信息尚未依法进入公众领域,乙方就不得继续使用,也不得向任何个人、公司、商社、其他经济组织等披露此种秘密信息。
在甲乙双方的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及终止或解除后,一旦甲方要求,乙方应随时将从甲方及甲方项目获得一切资料文件及其复制件归还甲方或双方销毁。
第五条 保密期限
双方同意协议规定的保密期限为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双方劳动关系终止或解除后叁年内有效。
在保密期限内,乙方无论因何种原因从甲方或甲方关联公司辞职,仍须承担如同任职期间一样的保密义务;乙方认可,甲方及甲方关联公司在支付工资报酬时,已考虑了乙方离职后需要承担的保密义务,故而无须在乙方离职时另外支付保密费。
本合同中所称的在职期间,以乙方从甲方领取工资为标志,并以该项工资所代表的工作期间为任职期间。任职期间包括乙方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加班的时间,而无论加班场所是否在甲方工作场所内。
本合同中所称的离职,以任何一方明确表示解除或辞去聘用关系的时间为准。乙方书面提出辞职或拒绝领取工资且停止履行职务的行为,视为提出辞职。甲方书面解聘或拒绝发给乙方全部或部分工资的行为,视为将乙方解聘。
第六条 竞业限制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在与甲方的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不得直接或间接为自己或他人从事与甲方相竞争的商务活动。
双方协商确定,乙方在签订本协议三年之内不得以任何原因提出离职,如有违反则按违约处理,乙方承担相关违约责任。
双方另行协商确定,乙方离职之后陆个月内不得从事下述就职范围:浙江省内与甲方同行业或与甲方存在竞争关系的相关行业相关岗位。
第七条 违约责任
如果乙方违反本协议的规定,应支付给甲方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相当于本协议第五条第二款中约定的甲方已在报酬中支付给乙方的工资全额。如果甲方的损失超过前述工资全额的,以甲方的损失额为准进行赔偿。
由于乙方违约而使甲方遭受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的直接损失、可得利益等间接损失及调查、诉讼费用。并且乙方还应采取各种合理方法挽回泄密造成的影响,尽可能使秘密信息继续处于保密状态;同时,本协议继续有效。
乙方违反本协议任何条款的行为均视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甲方规章制度,无论违约金及损失赔偿金给付与否,甲方均有权不经预告立即解除与甲方的聘用关系。
第八条 协议的生效与效力
1、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2、 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二份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 双方协商不成,可向甲方所在地当地法院起诉,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争议。
甲方: 乙方: (签字)
代表: (签字)
日期:2010年06月01日于杭州

首先,合同前半部分属于一般条款,就有关协议事项、保密范围等进行约定,没有具体的责任关系;

其次,协议第六条“竞业限制”未约定竞业禁止补偿,不能成立,用人单位不能据此主张权利;

再次,第六条“双方协商确定,乙方在签订本协议三年之内不得以任何原因提出离职,如有违反则按违约处理,乙方承担相关违约责任。”,约定无效;

又次,第七条“违约责任:如果乙方违反本协议的规定,应支付给甲方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相当于本协议第五条第二款中约定的甲方已在报酬中支付给乙方的工资全额。如果甲方的损失超过前述工资全额的,以甲方的损失额为准进行赔偿。”约定无效;

最后,关于辞职违约金问题,《劳动合同法》规定,除以下两种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1.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上述人员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可见,根据该合同约定,即使你提出辞职,也不会致你陷入不利局面。

有关竞业禁止条款的执行,需依赖于用人单位支付竞业禁止补偿,否则,你无须承担竞业禁止义务。追问

1、你谈到的第六条“竞业限制”未约定竞业禁止补偿,是说在离职后公司需要支付我竞业禁止补偿费用,然后我才需要履行条款是吗?合同在第五条中提到的“乙方认可,甲方及甲方关联公司在支付工资报酬时,已考虑了乙方离职后需要承担的保密义务,故而无须在乙方离职时另外支付保密费。”他的意思是不再另外支付了吧。
2、第七条为什么约定无效呢?

追答

1、合同第五条所涉及的是保密费的问题,有关保密费,没有强制规定,而竞业禁止义务应以支付支付竞业禁止补偿为履行条件,保密费无需再支付,但竞业禁止补偿则不同。2、合同第七条,未明确约定违约金承担的前提,而仅约定违反本协议约定的就要承担违约责任,不能成立,更何况,违约金以“甲方已在报酬中支付给乙方的工资全额”为准,违反劳动法的强制性规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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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违约金具体数额双方可以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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