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租房期间的一些法律问题'

有个人租我朋友家的房子,在租房期间装了一扇门,但是在租房期间有段时间没给房租,现在却要把门拿走,请问是触犯了法律吗?触犯了什么法?

详细看看<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
  承租人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或者扩建,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仍不予恢复原状,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第八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租赁房屋无法使用,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租赁房屋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的;
  (二)租赁房屋权属有争议的;
  (三)租赁房屋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房屋使用条件强制性规定情况的。
  第九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合同无效时,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由双方各自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
  第十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或者合同解除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第十一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合同解除时,双方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应予支持;
  (二)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三)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十二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时,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的,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或者扩建发生的费用,由承租人负担。出租人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四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扩建,但双方对扩建费用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扩建造价费用由出租人负担;
  (二)未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扩建造价费用由双方按照过错分担。
  第十五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房屋转租给第三人时,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超过部分的约定无效。但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2-06-23
民事案件,适用民事法律来调整,主要是《民法通则》《合同法》。
该案中,承租人负有还清欠交房租、同期银行利息的义务。
另外,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所装的这扇门,可以在解除租房合同时拿走。但如果该扇门是进出房间的门,承租人在义务在拿走门之前通知房东,以免房屋内财产有失。本回答被提问者和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12-06-23
如果是中介签的,找他们协助解决就OK来了。没签合同么!?合同上一般都有写租客的使用权限,要对房子大的事情进行改动是要经过房东同意的,比如你说的装门,并且当时装门是就应该谈清楚,或者跟他说你要拆走也行,那你就把门恢复成原来没装门之前的样子;至于你说的有段时间没给房子,当时如果刚租就应该谈好交房租不可以超过多少天(比如一个星期)否则要加收滞纳金,现在如果结清了时间过了这也就么什么好提的了,触犯了法律还谈不上吧,以后租房签个合同吧,其实你这事如果有合同就很好解决,也没这么多问题。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