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06年进了一家国有企业上班,经过3个月的试用期后,单位与我签订了一份岗位协议书。六年来,我兢兢业业,一直在该单位上班,工作很突出,其间变换过岗位,但公司一直未与我签订正式的书面合同。我不堪长期重负,不堪忍受不公正待遇,请问:我是否可以选择同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支付赔偿金和经济补偿。如果需要支付,应该支付多少?
跪求专业人士解答。
我不想在现单位呆了,还签什么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追答你现在的情况,如果解除劳合同,是不能获得经济补偿金的。
追问公司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未与我签订书面正式劳动合同,那我可以获得赔偿不?
追答未签合同这么久了,只能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不能要求其它赔偿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