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申请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吗

如题所述

如果是职工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劳动者可以要求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解除后,由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需要支付双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1、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以下劳动合同的,应当按2倍支付经济补偿金;

2、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3、劳动者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4、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5、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6、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扩展资料:

1、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情形: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简单地说就是开除三种人:职业病及工伤者,孕妇,无固定期限合同者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的法律条文)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10-09

如果职工不是以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原因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单位是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2个回答  2010-08-24
如果是职工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3个回答  2018-08-03
工伤伤残职工主动提出解出劳动合同的可以同时拥有补偿金和工伤待遇:理由: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23条;劳动合同法46(1);38(7);工伤保险条例:36条、3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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