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案例分析!~急急急

1985年5月,被告乙某(当时14岁)因急事向原告甲某借钱,甲某因与被告的哥哥关系好,遂将现金100元、又从银行取款1374元,共计1474元借给被告,并商定4到9个月内还清,因到期未还,原告多次索要未果,遂起诉到某市人民法院,要求依法追回此款。
被告之母辩称:被告乙某所借之钱转借给淘金人丙某,丙某下落不明,故无法还钱。被告人未成年,其所实施的行为属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所以不能承担责任
对本案进行分析

从原告角度看:借钱给被告,债权债务关系成立,但由于被告是限制行为能力人,所以他的债务应由其法定监护人承担。被告母亲认为自己孩子当时的借钱行为是无效的,作为孩子的监护人,她没有做到应尽的监护职责,存在过错,加上事实上双方都承认借钱的事实存在,所以被告应偿还所借的钱。
被告角度:因为原告借钱时明知其是未成年,所以存在过错,应当少还或不还钱。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0-12-0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二条 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被告借款时仅有十四岁,所以其行为超出了其行为能力之外,因此给善意第三方造成损失的,应由其法定代理人(即本案中被告的母亲)承担。
第2个回答  2010-12-05
监护人对被监护人负有监护责任,所以要还钱;但甲有过错,要承担过错责任。所以,监护人可以少还一部分,这部分由甲承担。
第3个回答  2023-06-07
根据被告为14周岁,1347超过其承担责任的范围,这是双方的合同法律行为,属于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所以应由原告承担赔偿,但又因被告的系是成年人,具有认知能力,所以被告也有过错,融情于理这两个是亲兄弟关系,所以法院改判不应赔偿。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