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的案例题!!!急急急!!!先谢谢了!!!

案例:甲乙系夫妻有两处住房,其中一处租给了甲的好友A,甲想与妻子离婚,于是私印妻子的身份证,模拟其妻的笔迹,背着妻子与A签订了一份假买卖合同,并办理了相关产权登记,到法院离婚时经法官调节甲乙和好了。一日,甲告诉其妻私自卖方一事,其妻表示反对,并要求收回房屋。甲让其妻放心,并说卖方事假的,A仍在交租金,还拿出A交付租金的凭据给妻子看,又过了3年,甲再次提出离婚,经调解无效,法院准备判二人离婚,甲的妻子提出分割二人共有财产,甲说一处住房已卖,不属于共同财产,而此房的价格在3年里涨了几倍。
问题:1、甲与A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2、甲与A就房屋签订买卖合同是那一类民事行为?为什么?

附加题:论述物权与债券的区别和联系?(分别阐述一下物权和债券的解释)

区别:
物权是指自然人、法人直接支配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而所有权则是物权的基础,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都是由所有权产生的。
债权是权利主体按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请求相对人为或不为特定行为的权利
物权属于绝对权对世权,债权属于相对权对人权。物权与债权的区别,应包含绝对权与相对权的区别。绝对权的义务人是不特定人,相对权的义务人是特定人。据此,绝对权与相对权的区别是明确的。
性质、特征:
物权--对世权,具有独占性、排他性,反映物质财富的静态所有关系
债权--对人权,不具有排他性,反映动态的财产流转关系

法律关系主体:
物权--是特定权利主体和不特定义务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
债权--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客体:
物权--物
债权--物、行为、智力成果

内容:
物权--对物的直接管理和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
债权--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

权能
物权--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
债权--请求权和受领权

产生方式
物权--种类及内容均由法律创设
债权--合同、侵权行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

实现方式
物权--物权所有人自己行使权利
债权--实现权利须凭借债务人履行义务

效力
物权--有追及效力和优先权
债权--无追及效力和优先权

联系:
为现代财产权的两大支柱,它们又存在着密切的联系。二者相辅相成,彼此协力,共同实现对经济生活的调整。
1. 物权与债权关系的相对化。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
(1) 债权物权化。即债权逐渐具有了物权的某些特征,如法定性、排他性等。其典型有二:一是租赁权的物权化使得“买卖不破租赁”;二是预告登记制度使得经预告登记的债权具有物权的效力。
(2) 物权债权化。即物权逐渐具有了债权的某些特征,如意定性、相对性等,例如物权的证券化就使这些证券所代表的物权的绝对性淡化。
2. 债权法对物权关系的类推适用。如债权请求权尤其是债务不履行所生请求权原则上可类推适用于物权请求权。即当物权法没有规定时,有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返还原物等物权请求权的行使,可以类推适用同为救济权的债务不履行请求权。
3. 物权与债权具有功能上的互补关系。表现为二者的互用、互换、互动。由于物权法采取物权法定主义,对于那些法律没有规定的物权类型,常可以通过债权来满足社会经济生活的需要;对于那些违反物权法定主义规定创设的“物权”,虽不发生物权的效力,但可以转换为相应的债权,产生债权的效力;此外担保物权与债权的联系最为紧密,二者互相促动,担保物权一方面旨在保障债权的实现,另一方面具有诱导债权发生的功能(例如最高额抵押权),同时债权又可以成为担保物权(如权利质权)的标的。二者之间的密切联系由此可见一斑。
物权与债权作为财产权的两大组成部分,二者之间血肉相连,物权和债权只是对财产权的一个分类,而任何分类都是对天然的伤害。一个分类并不能把物权和债权之间早已存在的联系割断,相反在二者的界限之间必然存在一个模糊区,这一区域里你中有我,我中有你。有学者早已指出,理念型的物权与债权存在着截然的区别,而现实中的物权与债权却并非截然分开的。实际上,在物权内部不同类型的物权之间的物权性程度也各不相同。比较而言,所有权的物权性最高,其次是用益物权,其物权性高于担保物权,而担保物权内部的物权性也有高低之分,抵押权、质权的物权性高于留置权,而留置权的物权性则高于优先权,优先权更接近于债权。相反,债权中的租赁权由于物权化而更接近于物权。基于此,有人主张,谈论某种权利是物权或债权没有意义,最好是对该权利能够发生什么样的具体权利,发生那样的具体权利是否妥当,作个别的判断。甚至有学者认为:“事实上区分某种权利为债权或物权恐怕也无太大实益,重要的是该权利具备哪些权能,例如租赁权具有对抗继受人之效力,则将其归类为债权或物权显已不重要,而信托占有制度又系混合债权和物权,则应以债权或物权称之,强为区分恐亦系自寻烦恼而无实益。”这种看法虽然有些偏激,但它告诉我们,物权与债权的区分是相对的,对待一项权利,重要的不是在物权与债权的框架中对其进行归类,而是要研究、分析其所具有的权能和效力,以及在现实生活中的作用。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07-12-11
1,租赁合同有效,因为租赁合同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同意的.
2,效力待定,妻子不对买卖关系追认买卖无效,物权法规定,共同共有人一方私自处分财产而没有其他共有人同意的,买卖无效,因为房屋是不动产所以不适用善意取得原则,综上,认定买卖合同不发生效力.
3,如果已经办理过户登记的,属于恶意登记,即使过户的也无效,拿判决书去登记部门更改就可以了.

关于物权与债权的联系和区别是个很大的问题
区别,1,标的不同,物权的标的是物,而债的标的是可为一定给付的请求
2,物权是一种排他的权利,可以直接在物上设定和处分,而债是一种请求权,权利只能通过请求实现.
3,物权行为是一种处分行为,就是直接设定物上的权利义务,而债权通常是负担行为,是通过可为请求的意思表示来实现约束,不能通过单方行为设定权利义务.
联系,都是属于财产权的范畴,不涉及人身.
都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权能范畴.
第2个回答  2007-12-14
1 租赁合同应该属于无效合同,因为那两人恶意串通损害的是第三人的利益。因为A是甲的好友而且当他们的买卖合同已经成立并且办理了相关手续后,那么租赁关系就因为混同而消灭,那么可以认定这属于恶意串通损害的是第三人乙的利益.
2 表见代理。

参考资料:http://zhidao.baidu.com/question/10102593.html?si=3

第3个回答  2007-12-11
无效。无效行为。
第4个回答  2007-12-11
要看房产证有没有办理过户,现在房屋权属全看房产证归属,如果已经过户比较麻烦,你想证明什么就要自己提供相关证据。如果你们的房子已经过户撤销合同不太可能,因为买房人是善意第三人,但丈夫应承担一定责任,比如分财产少分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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