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某研究院与大路实业公司业务员汪立协商购买大路公司经营的熊猫牌20英寸彩电40台,汪未征得单位同意即口头承诺。该研究院交给汪立一张67200元的支票,由汪立汇入大路实业公司银行账户内。大路公司于合同签订后两次供给该研究院彩电计20台,价款33600元,以后便不再继续供货。某研究院多次要求大路实业公司履行合同,该公司均答复“此事是汪立干的,与公司无关”,某研究院遂起诉到法院。
1、本案中汪立的代理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
2、责任由谁来承担?应如何处理?
(二)某照相器材商店购进一批新型相机,每部定价为2998元。售货员在制作标价牌时,误将2998元标为1998元。某日顾客A入店,发现在别处卖近3000元的相机在这里只卖1998元,遂一下子买了两部。事后,当售货员再次去库房取货时,才发现每部少收了1000元。商店经多方查找,终于找到A,要求退货或不足差价。A称,自己买回两部相机是付了钱的,买卖已成交,岂有退货之理;再说其中一部相机已以2600元卖给了同事B,还要看B是否愿意退货。商店按A所指找到B,B也拒绝了商店的要求。商店遂以A、B为被告至法院,要求退货或不足差价。
1、商店与A之间民事行为的性质及法律后果如何?
2、商店对A、B的诉讼请求能否成立?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