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急急急急急急急急急急。。。。。民法案例分析题

1999年,经某市工商局同意,200户个体户到该局投资兴建的轻工业批发市场设摊经营,工商局为其颁发了临时营业执照和摊位证,并分别收取了三年管理费和摊位费。工商局收取的摊位费主要用于市场建设及偿还兴建该批发市场时的贷款。2000年元月,工商局根据有关部门疏通轻工业批发市场消防通道的要求,将该200户个体户的摊位移至该批发市场后面的露天地,9月又移至不属于工商局所有的“星星市场”。这两次摊位移动均未征求200户个体户的意见,为此,双方发生纠纷。200户个体户诉至法院请求工商局返还摊位费,赔偿营业损失。工商局则认为其与200户个体户之间是行政管理关系,收取的摊位费属于行政收费,法院不应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问:
1. 行政管理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的区别是什么?
2. 本案是否属于民事案件?为什么?

1.行政法律关系是不同层级的社会主体经由行政法规调整而形成的法律关系,具有命令与服从的特性,而民事法律关系是地位平等的民事主体经由民法调整形成的法律关系,具有平等性、任意性的特点。
2.不属于,因为个体户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不属于平等的民事主体关系。
看在你急的份上,没悬赏分也给你答案了,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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