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工业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4年6月,发生如下经济业务: (1)销售产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

价款为2000000愿,增值税额为340000元。
(2)销售产品并开具普通发票,发票注明金额为234000元(含税)。
(3)购进生产用的免税农产品一批,买价260000元。
(4)购进汽车一辆30000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增值税额为51000元。
(5)购进辅助材料50000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增值税额为85000元。
(6)支付生产用电费8000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为13600元。
该企业适用增值税率为17%,农产品扣除率为10%。
要求:(1)计算该企业6月份的销项税额。
(2)计算该企业6月份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3)计算该企业6月份的应纳增值税额。

(1)=340000+34000=374000元
(2)=26000+85000+13600=124600元
(3)=374000-124600=249400元
注:2009年之前够入固定资产不能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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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1-06-05
1、该企业6月份的销项税额=340000+234000÷ (1+17%) ×17%=374000元
2、该企业6月份可抵扣的进项税额:=260000×10%+85000+13600=124600元
3、该企业6月份的应纳增值税额=374000-124600=249400元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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