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汽车轮胎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4年1月发生如下经济业务:

某汽车轮胎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4年1月发生如下经济业务: (1)销售汽车轮胎,开具的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18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30.60万元。 (2)委托加工一批轮胎,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2万元,支付加工费12万元,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本月已经过税务机关认定。该批汽车轮胎收回后直接销售,取得不含增值税收入25万元。 (3)为生产汽车轮胎,本月购入一批汽车轮胎,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增值税税款分别为60万元、10.20万元,本月已经过税务机关认定,并全部投入生产。 要求:计算该汽车轮胎厂 2004年1月应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

1,增值税(销项税):180乘以17%=30.6 消费税:180乘以10%=18 2,增值税(进项税):12乘以17%=2.04 增值税(销项税):25乘以17%=4.25(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收回直接销售,不征收消费税) 3,增值税(进项税):60乘以17%=10.2消费税:60乘以10%=6 应交增值税:30.6+4.25-2.04-10.2=22.61 应交消费税:18-6=12 (轮胎的消费税可以抵扣,参考 http://zhidao.baidu.com/question/88692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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