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2008年1月1日执行《新劳动合同法》与以前的有什么改变了?

主要是那里改变了,真的能让我们劳动者得到实惠吗?很多专家评论都说《新劳动合同法》都偏向了劳动者。

劳动法本来就应该便向劳动者,其新劳动法不允许再有违约金,而且缩短了试用期,对于不给签合同对于劳动者的赔偿也加多了。而且08年后第3次签订合同(与同一家公司)就可以签订终身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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