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08年1月1日实施的《新劳动合同法》.

2008年1月1日实施的《新劳动合同法》对2008年1月1日以前签的合同同样适用吗?例如合同里已经规定了违约金的,可以不必再交违约金了吗?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
“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
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因培训约定服务期)和第二十三条(竞业限制)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结论:如果2008年1月1日之前订立的劳动合同所约定的违约金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那么,违约金条款继续有效;如果不符合,则无效。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07-08-07
1、2008年1月1日实施的《新劳动合同法》对2008年1月1日以前签的合同不适用。
2、原合同规定条款与新法有冲突的,2008年1月1日以后应按新法要求修改。
第2个回答  2007-08-06
对于08年前所签的合同必须改签。
第3个回答  2007-08-12
国家不一定权威:虽然补偿了劳动人民,但民营用人单位将会吃不消,这又导致了另一方面的失业,就是民营企业.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