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最近要签个新公司了,但是公司合同中有些规定觉得很不合理,望达人帮忙解读是否违法;
下列情况,乙方不得单方面要求解除合同
1. 乙方属技术骨干或管理骨干,承担重要工作任务未结束的,在未结束之前,不得单方面要求解除合同。
2. 乙方如属技术人员(包括但不限于生产、研发部门工作人员)、重要管理人员,提前解除本合同应当 提前90日书面告知甲方。如属涉密人员,需提前六个月通知甲方并经甲方同意,甲方调整乙方到非涉密岗位工作满六个月脱密期后,方可离职。
违约责任
1. 乙方如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不履行脱密期,则应向甲方赔偿六个月工资(以乙方此前一年平均工资计算)。
2. 乙方因违反竞业限制之规定的应一次性赔偿甲方经济损失人民币五十万元整。若甲方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大于人民币五十万元,则乙方应赔偿甲方实际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经济损失)。
3. 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解除或终止本合同的,应当赔偿甲方的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经济损失)。
这些规定感觉新劳动法中都很多都没有了,如果到时候我要离职的,是否还是只要提前30日通知就可以了。感觉现在还是很多公司,无视法律,不考虑员工的利益。
像这样的情况下,如果公司不配合给你办理离职手续,不给你开离职证明,怎么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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