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这样的,我2007年8月进现在的公司,当时公司没有办理好境外办事处的东西,所以一直未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缴纳任何保险。
2008年7月,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合同,合同期限从签订之日算起。从这时起缴纳保险金。
我有如下问题请大家帮我回答下:
1) 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一年是否算数?
2) 如果我2009年9月辞职,工作年限算一年还是两年?
3) 辞职后,按照劳动法,公司应该按照两年给我额外给我2个月工资,还是按照合同签订之日起多给我一个月的工资?
(离职前本月工资不算在内)。
4) 之前未缴纳的保险金是否可以赔偿?
5) 如果公司找理由说,我同意了合同期,就是同意从合同之日算起,我该如何说?
6) 公司后来实行工作时间 造成9点到晚上6点半,比法定工作时间多半小时,并且写在了合同里,请问这样是否合法?
7) 公司会否因为之前工作中的失误所造成的损失而不给我离职的额外工资?
损失比如: 有一次我找的一个供应商,做了一批产品,产品运输途中潮湿变形,工厂不予赔偿 (运输公司是工厂负责找的),我们损失了5000块。 我唯一的责任就是供应商是我找的。
谢谢!
另外想问的是,如果我主动辞职,是否有补偿?
我记得08年新的劳动法规定,工作满一年,不管是主动提出辞职,还是被公司辞退,都有多一个月的补偿的。
比如,如果09年8月1日我提出辞职,8月30日离职时,公司应当发我当月工资,另外补偿一个月的。
不知道我的理解是否正确?
一楼是什么意思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