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各位友友能过帮助我,我的一个朋友在2009年11月底进了一个电子厂,由于个人原因现在想辞工,但是还没有过试用期,进厂时没有签订任何合同,现在工厂说要扣500元的工资,请问这样合理吗?工厂的名字和厂牌上面的名字不一样的,朋友所在的工厂是以别个厂的名字在场内设置他私自的厂,作为劳动者又该怎么维护个人利益呢?他这样又触犯了劳动法第几条?请帮帮分解,给到有利的资料,谢谢了!急!急!急!急!急!急急!急!急急!急!急和工厂没有任何的协议·口头告知是三个月的使用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