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在公司上班,试用期内第三个月辞职。期间公司安排赴外地参加交流学习会,产生一定的住宿差旅等费用(培训是总公司内部的分享交流,主要是差旅费等)。现在公司以辞职需要赔偿培训费为理由,扣我500元工资。
请问,公司是否违反劳动法。犯法我需要赔偿公司吗?
谢谢,《劳动合同法也规定,除非用人单位拿出第三方开具的培训费用发票,否则不可以收取这部分赔偿金,用人单位内部组织的培训不算入违约金》,这句话对不对?因为是公司内部的学习交流会,培训本身是免费的,费用都是交通住宿等费用 ,这费用算培训费吗?公司可以追偿吗?
追答我个人意见是不能够进行追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