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法通则>中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期限为几年?

如题所述

四年,如果因为事故的话是两年~!
期限包括期日和期间。关于期间的计算,有不少考生搞不清楚。我总结了四句话帮助大家掌握:

1.从开始当日计算的,当日

不计算在内;

2.从次日开始计算的,次日要计算在内;
3.从行为成立之日计算的,当日不计算在内;
4.从履行期届满计算的,届满之日不计算在内。
以上四句话,通过四个事例来解释。

“人鬼情未了”

1995年6月17日下午二时,张某所乘的客轮触礁沉没,生不见人,死不见尸。张某的妻子李某若申请宣告张某死亡,问:哪一天为满二年的最后一天?最早哪一天才能向法院提出申请?

———《民法通则》第23条第1款第2项规定,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死亡。

满二年的最后一天,是1997年的6月17日。这里用上了第一句话:“从开始当日计算的,当日不计算在内。”《民法通则》第154条第2款规定:“规定按照小时计算期间的,从规定时开始计算。规定按照日、月、年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天不算入,从下一天开始计算。”

计算公式为:1997年6月17日减去1995年6月17日,等于二年。

1997年6月17日23时45分,突然有人敲李某的门。借着月光,李某以为人鬼殊途的丈夫张某突然出现了。昏迷中悠悠醒来的李某,第一句话是:“人鬼情未了!”

最早提出申请的那一天,是1997年的18日。至1997年6月17日24时才满二年。到24时,张某未现踪迹,才能申请。

“生死两茫茫”

1991年5月10日,冯某因受单位行政处分而离家出走,黄鹤一去不复返,十年生死两茫茫。冯某的丈夫王某一夜悠悠醒来,问律师:何时为满四年?最早哪一天可以提出宣告死亡的申请?

———《民法通则》第23条第1款第1项规定,下落不明满4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死亡。

《民通意见》第28条规定:《民法通则》第23条第1款第1项中下落不明的起算时间,从公民音讯消失之次日起算。

四年的最后一天是1995年5月10日。这里用上第二句话:“从次日开始计算的,次日要计算在内”。计算的公式是:1995年5月10日减去1991年5月10日,等于四年。

申请宣告死亡最早的那一天,是1995年5月11日。

“鸡蛋脑壳碎”

刘某开玩笑,在2004年4月1日的早晨,敲了一下周某的脑壳。不料周某是罕见的鸡蛋脑壳,一敲就碎。一日早晨,周某悠悠醒来,喃喃自语:诉讼时效何时截止?

———人身伤害适用一年的诉讼时效(产品瑕疵造成的损害除外)。《民通意见》第168条规定:“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这里用上第三句话:“从行为成立之日计算的,当日不计算在内。”伤害行为是在2004年4月1日,不足一天,不应计算在内。最后一天是2005年4月1日。计算公式是:2005年4月1日减去2004年4月1日,等于一年。如果没有中断、中止事由,周某最迟应当在2005年4月1日起诉,否则就丧失了胜诉权。

“绵绵有绝期”

2004年3月1日,王某借给刘某两万元,约定借期为一年。半夜时分,王某悠悠醒来。扪心自问:借期何时届满?诉讼时效何时截止?

———2004年3月1日,是开始的当天,不计算在内。故一年借期的截止日期是2005年3月1日。这里用上第四句话:“从履行期届满计算的,届满之日不计算在内。”故诉讼时效的截止日期是2006年3月1日。计算公式是:2007年3月1日减去2005年3月1日,等于二年。

以上四个公式,其实是一个公式:减去当日,即都是当日不计算在内,次日计算在内。承诺期限等期间的计算,亦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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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6-09-28
根据《民法通则》,宣告公民死亡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

我国现行的民法通则第23条规定:公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

1.下落不明满四年的;

2.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

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计算。宣告一个人死亡,关系到终止他的民事主体资格,须慎重从事,所以需要有较长的失踪时间。

同宣告失踪一样,宣告死亡也须按法定程序进行。根据有关法律,宣告死亡应按如下程序进行:首先由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这些人包括失踪公民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和其他法定继承人、财产管理人、债权人等。其次,由人民法院依有关特别程序审理。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应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公告为期一年。公告届满后仍无踪者生存的消息时,可作出宣告死亡判决。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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