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则下落不明多长时间为死亡期限?

只说年数就行,多了我嫌眼晕~!!

  (一) 下落不明满四年的;
  (二) 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二十条 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
  失踪人.
  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一条 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
  亲属、朋友代管。代管有争议的,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者以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
  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第二十二条 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的下落,经本人或者利害关
  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失踪宣告。

  第二十三条 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
  死亡:
  (一) 下落不明满四年的;
  (二) 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
  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四条 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没有死亡,经本人或者利害
  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
  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第二十五条 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依照继承法取得他的财
  产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给予适当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
  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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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5-10-26
  《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规定: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一)下落不明满四年的;(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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