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8月10日,原告姜某与被告A公司签订了柜台租赁协议,姜某在A公司的柜台经营小饰品。协议主要约定:租赁期一年,年租金12000元。承租方在租赁期内自行退出,出租方不予以返款。出租方需要用电,另向租方每月交纳电费。合同签订后,姜某向A公司交纳了2000元押金及6000元租金。至2005年2月,姜某拖欠A公司电费310.28元,2005年3月1日,A公司向姜某送达电费收缴单,并要求期限期到财务交纳电费,否则将断电处理。另查,2004年12月10日,A公司因为租用姜某的机器给姜某开了一张500元的欠条一张。姜某收到电费缴费单后,以A公司欠其500元为由拒付电费。2005年4月10日,A公司将姜某租凭的柜台断电,姜某被迫停止营业. 并因此损失三千余无。A公司以姜某自动退出为由,又将柜台租赁他人。姜某于是诉至法院,请结合合同履行的原则分析:1、姜某不予缴纳电费的行为是否是在行事同时履行抗辩权?为什么?2、本案中,A公司是否有权因为姜某拖欠电费而将其断电?3、A公司能否将柜台再出租给别人?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