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案例分析!

【案例二】张某为女友李某庆生,向刘某定作一件玉器。在订货单上,张某应刘某之要求,特别注明于2014年11月5日前将该玉器交付给李某。在订货当时,张某向刘某支付了定金1000元,预付款1000元。玉器制作完成后,刘某委托赵某将该玉器送交给李某,赵某在乘车途中不慎将玉器碰坏,李某拒绝收货,并要求刘某重作。张某得知该情况以后,与刘某协商赔偿事宜,因不能达成协议,张某遂向法院起诉。刘某则辩称,由于赵某的行为导致玉器损坏,应由赵某承担责任。
【问题】
1、张某和刘某是何种合同关系?(2分)
2、刘某和赵某是何种合同关系?(3分)
3、李某能否要求刘某重做?原因何在?(10分)
4、刘某的抗辩理由是否成立?试说明理由。(10分)

【案例三】杨某家中饲养了耕牛3头,因有一头母牛闲置不用,遂于2014年3月10号出租给同村农民李某,双方口头协议约定租期2年,每年租金为1000元。5月份,牛生病不能正常工作,花费医药费300元。病愈后,李某将牛转租给王某一个月,期间诞下小牛一头。2014年10月20号,耕牛突然走失,李某寻找一天无果,于是李某与杨某双方协商,如果李某1个月内不能找回耕牛,则由李某赔偿原告8000元损失,并支付尚未交付的租金500元。3天后,李某终于找到了耕牛。在将牛牵回家的途中,李某打听到市场上耕牛的价格已涨至10000元,李某遂将牛牵到集市上出售给邻村的张某,获价款11000元。李某回家以后,谎称耕牛没有找到,向杨某交付了约定的8500元。不巧几天以后,杨某上邻村做活,在张某家发现了其耕牛。杨某要求带回耕牛,遭到张某拒绝。杨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返还耕牛,赔偿损失。李某辩称已向王某支付了8500元,杨某的请求没有道理。
【问题】
1、杨某与李某的租赁合同是定期合同还是不定期合同? (5分)
2、牛生病产生的医疗费由谁承担?法律依据何在?(10分)
3、小牛归何人所有?法律依据何在?(10分)
4、“李某1个月内不能找回耕牛,则由李某赔偿原告8000元损失,并支付尚未交付的租金500元。”是原租赁合同的何种附款?(5分)
5、李某找到耕牛后将其出卖,违反合同法哪一基本原则?(5分)
6、李某找到耕牛后将其出卖属于何种法律行为?(5分)
7、李某与张某的买卖合同效力如何?(5分)
8、杨某能否要求张某返还耕牛?理由何在?(10分)
9、本案中,李某是否需要承担责任?(5分)

只说案例2吧。1、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关系。2、运输合同。第二百八十八条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3、不能,不是合同双方,不具有合同的权利。
4、不能成立。承运人由刘某选定,应对承运人的过失承担责任。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10-13
甲将自己所有的一间房屋出租给乙使用,乙将该房屋用于水果零售,后乙业务发展,又向他人租借了更大的场地,便擅自将向甲租用的房屋,以自己的名义租给丙,尽管乙始终按时支付房租,但甲得知后,便以乙擅自转租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其与乙的合同。正在诉讼期间,该地区遭遇百年不遇的强台风的袭击,导致该出租的房屋倒塌,造成丙财产损失5000元。请根据合同法原理,回答下列问题:
(1)甲的合同解除主张能否获得法院支持,为什么?
(2)该出租房倒塌造成丙的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S省某建筑工程公司因施工期紧迫,而事先未能与有关厂家订好供货合同,造成施工过程中水泥短缺,急需100吨水泥。该建筑工程公司同时向A市海天水泥厂和B市丰华水泥厂发函,函件中称:“如贵厂有300号矿渍水泥现货(袋装),吨价不超过1500元,请求接到信10天内发货100吨,货到付款,运费由供货方自行承担。”A市海天水泥厂接信当天回信,表示愿以吨价1600元发货100吨,并于第3天发货100吨至S省建筑工程公司,建筑工程公司于当天验收并接收了货物。B市丰华水泥厂接到要货的信件后,积极准备货源,于接信后第7天,将100吨袋装300号矿渍水泥装车,直接送至某建筑工程公司,结果遭到某建筑工程公司的拒收。理由是:本建筑工程仅需要100吨水泥,至于给丰华水泥厂发函,只是进行询问协商,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丰华水泥厂不服,遂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依法处理。
问题:
(1)丰华水泥厂与某建筑工程公司之间是否存在生效的合同关系?
(2) 某建筑工程公司拒收丰华水泥厂的100吨水泥是否于法有据?
(3) 对海天水泥厂的发货行为 如何定性?
(4) 海天水泥厂与建筑工程公司的合同何时成立?合同内容如何确定?
(5)设建筑工程公司收到海天水泥厂的回信后,于次日再次去函表示愿以吨价1599元接货,海天水泥厂收到该第二份函件后即发货100吨至建筑工程公司。那么,二者之间的合同是否成立?如果成立,合同内容如何确定?
答案:
(1)丰华水泥厂与某建筑工程公司之间不存在生效的合同关系
  理由:某建筑工程公司并不确定丰华厂是否有其所需的水泥,某建筑工程公司发出的函件不符合要约的构成要件,应当视为要约邀请,丰华后来的实际行动应视为要约,二者之间尚未成立合同关系。
  (2)某建筑工程公司拒收丰华水泥厂的100吨水泥于法有据
  依据:丰华水泥厂与某建筑工程公司之间不存在生效的合同关系,某建筑工程公司当然有拒绝的权利。
  (3)海天水泥厂的发货行为应当视为一个要约
  (4)海天水泥厂与建筑工程公司的合同,于建筑工程公司验收并接收货物时成立生效。
  合同内容以建筑公司的承诺为准,即货物以接收的为准,价格等其它条件以海天水泥厂的要约内容为准。
  (5)二者之间的合同成立
  海天水泥厂的要约中并未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做出任何变更,且海天水泥厂在接到回信后并未及时反对,而是以实际行动去履行,表明其默认接受建筑公司的承诺,顾该承诺视为有效。
  合同内容以建筑公司的承诺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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