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 案例分析

2001年8月初,将自己所有的4间房屋租给魏某使用,租期2年,每月租金400元。2002年1月,程某因妻子生病住院,花去人民币3万余元,在妻子住院前,程某曾向其好友丁某借款2万元。2002年7月,程某因妻子又要住院,自己无力支付医药费,遂决定将租给魏某的4间房屋卖给丁某。双方在协商中,程某提出因其常常得到丁某帮助,特别是在妻子住院时丁某凑齐2万元借给他,未要求利息,因此决定将房屋以较为优惠的价格(假设市场价格为5万元)4万元卖给丁某,同年8月10日双方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几天后,丁某找到魏某,要求魏某腾出所租房屋,魏某不同意,并提出自己愿以同等价格4万元购买该房屋,于是双方发生争执。请判断下列说法是否正确。
1、 魏某可以以出租人程某未事先通知卖房,侵犯其优先购买权为由而主张买卖合同无效。
2、 若魏某行使优先购买权,他有权以4万元的价格购买该房屋。
3、 若魏某不行优先购买权,丁某有权要求魏某立即搬出房屋。
我在做卷子,信不信由你了!
假如你不知道,你也不必如此回答!!!!
你回答不出就别瞎起哄!

第1个回答  2006-11-24
1、正确。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第二百三十条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本案中,程某与丁某恶意串通,未在出售前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魏某,不让其行使优先购买权,以低价将房屋出售,损害了魏某利益,因此无效。

2、正确。如果出价相同,魏某可以购得房屋。理由见上。

3、错误。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条 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这就是所谓的“买卖不破租赁”原则。只是承租人魏某在租赁合同有效期内须向现在的房屋所有人丁某支付租金。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2006-11-24
1、正确。根据《合同法》
第二百三十条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
2、正确。

3、错误
第3个回答  2006-11-23
我凭什么相信你得到正确答案不会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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