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案例分析

甲公司于6月5日以传真方式向乙公司求购一台机床,要求立即回复。乙公司当日回复

“收到传真”。6月10日,甲公司电话催问,乙公司表示同意按甲公司报价供应机床,要甲公司于6月15日来人签定合同文本。甲公司即对机床使用场地、配套设备及购置资金等做了准备,并于6月15日派人员前往签约,但乙公司提出要加价,未获甲公司同意,乙公司遂拒绝签约。

甲公司认为乙公司的行为造成了其为签约谈判花费的差旅劳务费、为准备工作支出的费用及未及时获得机床等损失。

问:

(1)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2)甲公司是否可以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为什么?

(3)甲公司可要求乙公司赔偿哪些损失?

您好!不成立,乙公司属于恶意磋商,甲公司可以请求乙公司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合同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且第21条、第25条分别规定:“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乙公司回复“收到传真”并没有表达对要约的同意,不是承诺,故合同5日并未成立。
《合同法》第33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乙公司10日虽然作出承诺,但是要求签订合同书,故合同当日没有成立。乙公司在15日拒绝签约,所以合同在15日也并未成立。恶意磋商是《合同法》第42条规定的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情形,本题乙公司在同意甲公司的报价的情况下又出尔反尔要求加价构成恶意磋商,甲公司有权要求其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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