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离职时间从何时计算

如题所述

当事人想辞职,按照程序,应该书面提交辞职申请,辞职报告简单一点就好,但是应该真实合理,可以参考以下范文。

  辞职报告(范文)

  尊敬的公司领导:

  我因xxx的原因,目前无法继续工作,经本人再三考虑,决定在X年X月X日辞职,特向公司提交辞职报告。 希望您能及时找到合适的人选接任我的工作。

  辞职人:xxx

  年月日

  离职原因大体有以下几方面:

  1、感觉个人在公司发展的空间有限;

  2、薪酬待遇与个人期望值有较大差距;(注:待遇比同地区同岗位平均水平低15%-20%,员工将对公司产生抱怨;待遇比同地区同岗位平均水平低25%,员工将极有可能选择离职)

  3、员工与领导层之间的互相信用程度较差,员工与上司不容易沟通,想法得不到上司重视;

  4、与领导人在公司理念上产生分歧(这条大都发生在企业高层离职上);

  5、企业人际关系过于复杂,导致员工情绪低落、心情郁闷;

  6、公司发生改制、股东或主要经营者更换等,被调整离职;

  7、个人原因(如自己选择创业、离开企业所在城市、出国、考研等)选择离职;

  8、公司对员工的职业生涯规划不清晰,在员工晋升、培训、薪酬增幅、激励、承担更多工作责任方面与个人期望值有较大差距,员工感觉到成长机会较少而选择离职;

  9、办公环境不佳,如有辐射、噪音、被动吸二手烟等;(这一项在女性离职原因中占有一定比例);

  10、合同期满或项目(工程)到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对于一家公司而言,最大的损失莫过于优秀人才的离开。

一周前,好朋友志明告诉我,他准备辞职了。

我问他:“不是在那家公司提前转正,干得很好吗,为什么突然要离职?”

他当时是这样说的: “本来的确是想在这家公司好好干的。每天朝九晚六,周末加班也能接受。没想到的是,公司压榨员工的情形变本加厉。老板一施压,领导就立马给部门所有的员工增加工作量。工作量本来就很饱和的他,有时候一连几周都要半夜起来临时加班。更让人心寒的是,公司奉行严格管理,他的领导就投老板所好,下狠手惩罚员工......”

工作将近一年,志明思前想后,最终还是选择了辞职,去了另外一家福利待遇更好的单位。

有人说,优秀的员工离职,就像“无声处听惊雷”,我觉得挺对。这些员工平时在公司既出活儿,又听话,往往却又是最让人意想不到地突然离开。

作为一名HR, 除了为员工的离职遗憾,为公司感到可惜,更多会觉得有些无奈。因为那些真正的离职原因,一时半会解决不了,但又一直都摆在那里。

01 严苛而反人性的公司规定

无规矩不成方圆,开公司必然要建立制度,约束员工,管理员工。但很多时候,那些奇葩反人性的规定,不仅没有真正起到约束的作用,反而成为了逼走员工的理由。

我听朋友说起过有一家强调“军事化”管理的公司。他们公司有一条规定,让人听到就害怕:公司老板在群里发出的通知,无论是深更半夜,还是早上刚起床,如果员工三分钟内未回复,而且次数超过三次,就要被开除。

暂且不论这样做对于员工管理起到的积极作用有多大。作为有实力,够优秀的员工,为什么还要留在这样的公司,每时每刻都提心吊胆地待命呢?

制度可以管住员工,但不一定能够留住员工。那些反人性的制度,只会逼走人。

02 领导只关心自己,把员工当成业绩机器

说出来你可能不相信,职场上有超过半数的员工离职与直接领导有关,而且这就是事实。

为了一个项目,员工连续好几天加班加点,无论凌晨几点下班,第二天都会准点到公司,而领导只会说所做的一切没有任何作用,一句话否定员工;领导的内心只关注KPI,不关心如何实现,有没有可行性,只是下命令要求手下的人必须搞出来,即使是加班......

虽然职场只看功劳,但谁又愿意每天将8个小时奉献给只知道发号施令、只关心业绩,永远都是指责员工的公司和领导?太少了!

优秀的管理者应该是一个教练,懂得挖掘员工的潜能和优势,给下属相应的、匹配的环境,并且帮助员工完美地达成工作目标。

03 努力工作,却没应有的回报
职场是一个讲究价值创造与回报的地方。从公司的角度来说,公司给了员工多少钱,就要求员工干多少活儿,创造多少价值,如果员工实现不了,那很可能会找其他更合适的人选。但很多时候,员工抱着一颗对公司负责的心态,主动创造了更多价值的时候,却没有得到一个应有的反馈,而且公司往往会选择视而不见。

工资一点点,却是每天都在加班,365天全年无休;辛辛苦苦干了一年,也做出了成绩,但公司没有任何行动,仿佛一切都是理所应当。更甚的是,这些兢兢业业的员工意外地发现,公司招来了一个能力不如自己,工资却比自己还要高的新员工。

虽然不是所有的事情付出都会有对等的回报,但也没有人愿意一直容忍自己的付出被视而不见。

04 过度劳累,要用生命换钱

说实话,每一份工作都会有那么一段时间,压力很大,需要加班,甚至整个生活都被工作占据。对于大多数人而言,这些也是可以接受的。但过度的加班和劳累,一定会让公司的那些优秀员工下定决心离开公司。

说好的朝九晚六,结果当天的工作完成了,公司要求每天必须工作到七八点才能走,不然会直接影响绩效;公司人手不够,员工出于对工作的负责,自告奋勇承担了其他岗位的工作,时间一长,公司安排更多的任务,不仅要加班加点,一旦没做好还会被指责和抱怨。用命去换工作的人可能有,但很少。

05 钱途有限,职业发展受阻

钱和职业发展,一直都是影响员工离职的最主要原因。很多老板喜欢讲情怀,不愿意给员工足够的工资,只想用未来的福利、利益去留住员工;公司也没有顺畅的上升通道,员工一直卡在同一个地方,每天做同样的事情。

但员工希望的不是这样。努力工作,想要换来的是更高的工资,更好的生活,更好的发展。每个人都有自己的规划,达到什么样的高度,走到什么样的位置。钱给的少,也没有晋升渠道,员工自然会选择其他的地方。毕竟谁的青春都浪费不起。

对于优秀员工的离职,有人说这是一个慢慢逃离的过程。他们对于一家公司的热情其实是一点一点被消磨掉的。

刚刚接手一份新工作时,他们渴望能够大展拳脚,把工作当成自己的事业,对任务全力以赴,对公司尽心尽责。本以为付出了就会有回报,最后却发现一切与预期的大不一样。他们一边努力工作,默默地承受打击;一边逐渐坚定想法,直到最后离职。

留住员工看着困难,其实不然。因为这些错误大多可以避免。唯一可怕的是,面对这些错误,公司一直没有改进。而这个时候,那些优秀的员工大多都会选择离开,因为他们拥有更多的选择。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21-04-08
1,需要提前三十天(试用天提前三天)向单位书面辞职,以递交书面辞职信的第二天开始计算,至第三十天即可以离职
2,法律规定的是提前三十天通知单位,则第三十天时不论单位是否同意,都可以正常离职
3,如果提前完交接工作,单位提前批准离职的,离职日期以实际办理离职手续日为准
4,《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按照法律规定,员工离职时,公司应该在员工离职时就结算员工的全部工资。

法律依据: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9条规定,劳动关系双方依法接触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劳动者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公司依法向离职员工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就应当支付。
第2个回答  2021-03-02
2周离职,与HR的入职沟通有关。
3个月内离职,与工作本身有关。
6个月内离职,与直接上级有关。
2年左右离职,与企业文化有关。
3~5年离职,与晋升空间受限有关。
5年以上离职,与厌倦和进步速度不平衡有关。
更加令人纠结的是:
权威机构估算,一个员工离职会引起大约3个员工产生离职的想法。
照此计算的话,如果员工离职率为10%,则有 30%的员工正在找工作;
如果员工离职率为20%,则有60%的员工正在找工作。
在善世看来,关于员工离职的原因,你当然可以引用某位名人的观点,无非就是两个:钱没给到位、心委屈了。
第3个回答  2016-12-01
1,需要提前三十天(试用天提前三天)向单位书面辞职,以递交书面辞职信的第二天开始计算,至第三十天即可以离职
2,法律规定的是提前三十天通知单位,则第三十天时不论单位是否同意,都可以正常离职
3,如果提前完交接工作,单位提前批准离职的,离职日期以实际办理离职手续日为准
4,《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4个回答  2021-04-07
《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应答时间:2021-04-07,最新业务变化请以平安银行官网公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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