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签劳动合同被解雇,我能得到公司的什么赔偿

我在单位干了十个月多几天,但是单位一直没有和我签劳动合同。旁敲侧击的问过周围的同事,他们说公司也没和他们签过劳动合同。

但是我们公司是给上五险的,没有公积金。我的五险是到公司第四个月开始给上的,而且第四个月时给长过工资。貌似说是转正给调的工资。但是这个调工资的具体说法没有书面能东西可以证明。

由于我们公司加班不给加班费。而且几乎每个周末都要加班,平日晚上也要加。由于我到公司第十个月时有次长假我关机了,领导有活没能找到我。就把我辞退了。

我能得到公司的赔偿吗?或是能讨个什么说法。
但是我们公司是从我去的第四月给上的保险,只是没与我签劳动合同

那我也可以去仲裁要求公司赔偿每月两倍的工资吗

没有签订合同的双倍补偿,一般计算11个月的工资;其次是单位未缴纳保险的损失。

另外可以主张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1个月工资。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用人单位没有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开除、解雇劳动者,是否应该支付补偿或赔偿,分以下3种情况: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没有任何合法理由,也没有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合同法》39条规定的情形,可以认定该用人单位行为属于《劳动合同法》87条规定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情形,应该支付赔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2个月的本人工资,俗称2N。

2、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9条规定情形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其中符合《劳动合同法》46条规定的,应该支付你经济补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本人工资,N。

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0条,并且没有提前1个月通知劳动者的还应多支付1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俗称N+1。

3、如果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39条的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不需要支付任何经济补偿,也不需要提前通知;但是,这需要用人单位举证并且书面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

扩展资料: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2、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3、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4、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6、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参考资料来源:法律法规数据库-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05
  用人单位没有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开除、解雇劳动者,是否应该支付补偿或赔偿,分以下3种情况: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没有任何合法理由,也没有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合同法》39条规定的情形,可以认定该用人单位行为属于《劳动合同法》87条规定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情形,应该支付赔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2个月的本人工资,俗称2N;

  2、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9条规定情形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其中符合《劳动合同法》46条规定的,应该支付你经济补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本人工资,N;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0条,并且没有提前1个月通知劳动者的还应多支付1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俗称N+1;

  3、如果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39条的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不需要支付任何经济补偿,也不需要提前通知;但是,这需要用人单位举证并且书面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

  相关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三)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四)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五)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七)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八)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九)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十)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十一)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十二)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十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十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22
1、“但是我们公司是从我去的第四月给上的保险,只是没与我签劳动合同 那我也可以去仲裁要求公司赔偿每月两倍的工资吗”:可以,双倍工资的惩罚只看是否签定劳动合同,与是否缴纳了社保没有关系:如果既没签合同、也不缴纳社保,处罚就会是:双倍工资+被交社保。

2、“我能得到公司的赔偿吗?”:当然能,你可经提出的请求有:
(1)自工作满一个月起至离职时每月的双倍工资。
(2)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一个月工资:又因为单位是违法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应给双倍,即二个月工资。
(3)要求单位补交自你工作之日起的社保:而不是从你入职后公司第四个月才开始交社保。
(4)补发你的加班费。

3、“或是能讨个什么说法”:以上请求,你可以先和公司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找劳动监察大队举报或是提起劳动仲裁。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3个回答  2009-01-22
能得到补偿
这是劳动合同法规定的。
而且不签劳动合同,公司是违法的。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4个回答  2009-01-22
未签劳动合同属非法用工。从2008年1月1日起,每个月付两个月的劳动工资,解雇时,满一年给一个月的劳动工资,剩余部分超过半年的按一年算、不满半年的按半年算并另外加上养老保险等“五保一金”手续就行。如其不照办,可到当地劳部监督部门投诉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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