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名国有企业最基层的一名普通管理人员(餐厅经理),2006年12月进入公司签订了无规定期劳动合同,在企业工作了6年了,工作地点离家有100多公里,每个月休息3天,路程假2天,我们规定26天为满勤,最多上28天,剩下是强制休息,26天后多上的两天每天给平时的2倍工资,每个月工资上28天2600元左右,工作时间每天从早上7点30上班,晚上9点下班,下午2点到5点之间可以回宿舍休息一会,,我们每个月除了回家几天外,全部吃住都在单位里面,工作6年了没有休过一次过年休假,也没有给任何补助,最近因为工作上与领导多次有分歧,领导觉得我不服从工作,把我调离到了200多公里外的一个工作地点,降为一名普通员工,我不知道我违反了哪天公司规定,也没有出任何处罚通报,我现在想辞职了,我现在应该怎么办?公司以上行为违反劳工法规定了吗?我现在应该怎样维权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