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约定:
1、合同未约定试用期月基本工资;约定“试用期满正式录用后的月基本工资为1100元,职位补贴、绩效
奖金部分根据乙方岗位职责、甲方经营效益情况及薪酬计发标准进行调整”。*1100元为当地政府规定最
低工资额。
2、合同未约定试用期。
二、实际:
入职起每月实际工资总额固定为c元(大于1100元)
现企业提供以下两种方案:
1、预将工资调整为a+b(合计为c),其中a为固定薪资,b为绩效薪资,但绩效考核标准同合同约定岗位工
作不符;
2、岗位和工作内容保持不变,但薪资降低(小于c大于1100元)
三、问:
以上企业做法是否合法?
若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员工能否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经济赔偿?若可,可要求哪些赔偿?
公司提出的绩效考核项同岗位不符,能否认为企业单方提出岗位调整要求,若不予接受,能否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并按照企业解聘员工要求赔偿。
追答因为没有看到相关资料,不好确定你是怎么判断“公司提出的绩效考核项同岗位不符”,建议你直接去当地的劳动局咨询一下。如果你的判断不被劳动局接受的话,那么你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赔偿的做法可能有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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