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公司签订了4年期的合约至2012年,到现在09年03月在此家台资公司已经工作6年半了,一直从事业务主管的工作,3月公司擅自变更业务薪资结构,取消原来业务的底薪,业务主管亦不例外,致使本人薪水只有原来的20%左右,简直变相逼迫离职,请问公司这种做法我是否可以由劳动局协调得到经济赔偿金?如有赔偿,赔偿金如何算法?公司前期已经把我负责的客户已全数分配给了其它业务员了,手里只有一家客户了,现在要计算自己负责客户的业绩,我当然就薪水可怜了,公司明显是有针对性,且前期做了铺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