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中不写明工资数,合同无效吗?

请问高人们,劳动合同中不写明工资金额,但是写了这句“乙方的月工资按甲方工薪管理规范执行,不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这种劳动合同是否有效?如果无效的话,怎么赔偿?

劳动合同未写明具体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可以和用人单位协商确认劳动报酬,劳动合同并不作无效认定。建议和公司协商,补齐劳动合同中关于工资的条款,或者订立附加合同补充清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八、十九条规定:

第十八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

(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酬;

(五)劳动纪律;

(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扩展资料:

劳动法上的无效合同,是指所订立的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定要件,不能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后果的劳动合同。由此定义可知,一份劳动合同的有效与否关键看它是不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有效的条件。

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另外,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合同虽说没有明确劳动待遇这一条款,但并不影响合同的有效性。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或者由仲裁机关,人民法院等有关机构根据相关规定予以确定。所以就本案而言,没有约定薪水的劳动合同依然是有效合同。

大部分劳动合同是没有明示工资的具体数额,公司以保密、工资会调整等为借口,不在合同上写明工资,这种做法是不合理的,另外没有工资的合同,等同于无效合同,将来如果再有劳动纠纷,你是难以维权的。所以建议你和公司协商,补齐劳动合同中关于工资的条款,或者订立附加合同补充清楚。

对于劳动者来说,最稳妥的办法,就是和企业协商,将约定的薪资当成补充文件签字确认,或是要求公司给予书面的薪酬确认。如果都没有的话,那就得要咱们自己搜集证据,妥善保存好工资单或是银行流水。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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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12-16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13-07-30
我们公司的合同上薪酬项写的是“不低于北京最低工资,具体工资另文通知”,但事实上也没有所谓的“另文”,只是口头说的。不知道这样的合同合法吗?
第3个回答  2013-07-30
不能说是无效合同,如果有争议的话,看法官怎么判,还有看你能不能拿出工资的证据,比如工资条什么的
第4个回答  2013-07-30
就算没有写明工作岗位,你在从事这个岗位钱没有签署什么岗位协议吗?或者你们应该有副本啊!我觉得合同有效。如果发生争议,你的工资条也是可以作为依据的。就算没有合同,你们也有事实劳动关系。所以发生争议有工资条也可以。当然,如果你拿不到工资条(因为现在好多单位都不给工资条的)情况下,必须有你们领工资时签的工资表(但是估计也同样拿到手的可能性较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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