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奶奶生前把她的个人财产(一套房子)公证给了我的父亲,我爷爷在我奶奶之前很早就去世了,这套房子是爷爷去世后,奶奶自己按100%买的。现在奶奶也去世了,我们拿着公证过的“遗嘱公证”去过户,可是公证处要求我父亲的几个兄弟姊妹都要到齐去签字,看看他们对我父亲继承房产有没有异议,然后再办理个“继承公证”,这样才能去房管局过户。
我有个问题,我国的《继承法》不是规定,公证过的遗嘱是最具有法律效力的吗(前提是该遗嘱是最后一份)?而且还规定,遗嘱公证就是排除了法定继承人,那么我们应该就没有必要去征求我父亲兄弟姊妹的意见了,因为该房产是我奶奶指定给我父亲一人的,为什么还要去征求别人的意见?如果怀疑该“遗嘱公证”不是最后一份,那么我们在过户的同时,房管局的工作人员可以去“公示”啊,当一期之后,如果别人没有异议话,可以再给我们下发这个过户的东西。
我的问题:
1、如果按照公证处的说法,现在让兄弟姊妹几个到齐签字,看是否有异议,既然要这样做,那我们当初公证还有什么意义???老人当初公证就是为了避免今后的财产矛盾。现在竟然要让去签字,真不明白我们手里的“遗嘱公证”有何意义,还不如直接去打官司好了。
2、“遗嘱公证”就排除了法定继承人,那么我父亲拿着“遗嘱公证”为什么不能直接去房管局过户呢?
按照公证处的说法,“遗嘱公证”就如同废纸一张。
当初我奶奶去公证的时候,他们只是说:只要有“遗嘱公证”,等老人不在了,该遗嘱生效,继承人就可以凭着“遗嘱公证”等手续去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并没有说到什么“继承公证”!!!如果他们当初说了,我奶奶就会直接把房子过户到我父亲的名下,现在人去世了,公证处的说法怎么又变了?
是不是公证处给自己减少麻烦?
另外我还有个问题:
房屋过户时,它的费用是怎么收取的,是按地方收取,还是按照国家统一的一个标准来收取?
请懂法律的人士进行解答,不要随便Copy,本人很急的!!!
谢谢~
我父亲的兄弟姊妹几个根本就到不齐,因为家里很早就有矛盾了,怎么可能呢???
我只想问:有遗嘱公证可否直接过户?
当然要告诉我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