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遗嘱公证可否直接过户

我奶奶生前把她的个人财产(一套房子)公证给了我的父亲,我爷爷在我奶奶之前很早就去世了,这套房子是爷爷去世后,奶奶自己按100%买的。现在奶奶也去世了,我们拿着公证过的“遗嘱公证”去过户,可是公证处要求我父亲的几个兄弟姊妹都要到齐去签字,看看他们对我父亲继承房产有没有异议,然后再办理个“继承公证”,这样才能去房管局过户。

我有个问题,我国的《继承法》不是规定,公证过的遗嘱是最具有法律效力的吗(前提是该遗嘱是最后一份)?而且还规定,遗嘱公证就是排除了法定继承人,那么我们应该就没有必要去征求我父亲兄弟姊妹的意见了,因为该房产是我奶奶指定给我父亲一人的,为什么还要去征求别人的意见?如果怀疑该“遗嘱公证”不是最后一份,那么我们在过户的同时,房管局的工作人员可以去“公示”啊,当一期之后,如果别人没有异议话,可以再给我们下发这个过户的东西。

我的问题:

1、如果按照公证处的说法,现在让兄弟姊妹几个到齐签字,看是否有异议,既然要这样做,那我们当初公证还有什么意义???老人当初公证就是为了避免今后的财产矛盾。现在竟然要让去签字,真不明白我们手里的“遗嘱公证”有何意义,还不如直接去打官司好了。

2、“遗嘱公证”就排除了法定继承人,那么我父亲拿着“遗嘱公证”为什么不能直接去房管局过户呢?

按照公证处的说法,“遗嘱公证”就如同废纸一张。
当初我奶奶去公证的时候,他们只是说:只要有“遗嘱公证”,等老人不在了,该遗嘱生效,继承人就可以凭着“遗嘱公证”等手续去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并没有说到什么“继承公证”!!!如果他们当初说了,我奶奶就会直接把房子过户到我父亲的名下,现在人去世了,公证处的说法怎么又变了?

是不是公证处给自己减少麻烦?

另外我还有个问题:

房屋过户时,它的费用是怎么收取的,是按地方收取,还是按照国家统一的一个标准来收取?
请懂法律的人士进行解答,不要随便Copy,本人很急的!!!

谢谢~

我父亲的兄弟姊妹几个根本就到不齐,因为家里很早就有矛盾了,怎么可能呢???

我只想问:有遗嘱公证可否直接过户?

当然要告诉我为什么!

有遗嘱公证不可以直接过户。原因如下:

1、遗嘱公证可以做多份,也可以撤销,以最后一份遗嘱为准,仅一份遗嘱公证要求过户,房屋登记部门不能判断是否最终的遗嘱。

2、遗嘱受益人需要拿着遗嘱公证到公证处申请继承,公证人员询问了全部继承人手中是否还有其他遗嘱,以确定受益人所持遗嘱是最后或唯一的一份。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37条规定,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9-10-25

仅凭遗嘱公证书肯定不能直接办理过户。遗嘱公证可以做多份,也可以撤销,以最后一份遗嘱为准。公证员说,如果仅仅拿着一份遗嘱公证去要求过户,房屋登记部门不可能判断这是不是最终的遗嘱。

因此,遗嘱受益人需要拿着遗嘱公证到公证处申请继承,公证人员询问了全部继承人手中是否还有其他遗嘱,以确定受益人所持遗嘱是最后或唯一的一份。询问其他有继承权的人是否还有其他遗嘱,是保护其他法定继承人合法权益的有效途径。例如缺乏劳动能力的人就是重要的一类人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37条规定,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

提示:因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引起的房产转移,按继承程序办理。因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引起的房产转移,按赠与程序办理。已购公房、涉外房产的转移登记,继承人应到市房产交易大厅申请,其他房产转移登记在所产所在区房产交易大厅申请。办理房产继承公证事项,应在房产所在地公证机关申请办理。

扩展资料:

公证材料

(一)有遗嘱的继承权公证需提交的资料:

1、被继承人死亡证明(外销房需公证);

2、该套房屋的产权证明或其他凭证(外销房需公证);

3、户口簿或其他可以证明被继承人与法定继承人的亲属关系的证明文件(原外销房需公证);

4、被继承人所立遗嘱(该遗嘱必须是已公证过的遗嘱,其他形式的遗嘱由于无法认定其真实性,因此暂不予采纳);

5、继承人的身份证件(原外销房需公证);

6、其他公证处要求提供的文件。

(二)无遗嘱的继承权公证需提交的资料:

1、被继承人死亡证明(原外销房需公证);

2、该套房屋的产权证明或其他凭证(原外销房需公证);

3、户口簿或其他可以证明被继承人与法定继承人的亲属关系的证明文件(外销房需公证);

4、继承人的身份证件(原外销房需公证);

5、其他公证处要求提供的文件。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房产继承

百度百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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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9-10-22

单有遗嘱公证书不能直接过户。

继承房产需要提供继承权公证书。司公通字[1991]117号文《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中的第二条规定:遗嘱人为处分房产而设立的遗嘱,应当办理公证,遗嘱人死亡后,遗嘱受益人须持公证机关出具“遗嘱公证书”和“遗嘱继承权公证书”或“接受遗赠公证”,以及房产所有权证、契证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扩展资料:

一、遗嘱继承权公证书和遗嘱公证完全是两个概念。遗嘱公证是被继承人生前单方处分自己财产的意思表示,而遗嘱继承权公证是按照遗嘱来确定遗产的继承人和处理遗产的一种继承方式,是对继承行为合法性的确认。

二、1991年8月31日我国司法部和建设部共同下发的《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中第二条规定:“遗嘱人为处分房产而设立的遗嘱,应当办理公证,遗嘱人死亡后,遗嘱受益人须持公证机关出具“遗嘱公证书”和“遗嘱继承权公证书”或“接受遗赠公证”,以及房产所有权证、契证等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依此规定,是必须要提供遗嘱继承权公证书的。

三、但《继承法》并未规定在遗产分割时须对遗嘱中载明的被继承人的继承权再行公证。遗嘱本身的目的就在于被继承人在多个法定继承人中根据其自由意志确定继承人,因此遗嘱、特别是经过公证的遗嘱其本质就在于赋予特定的继承人唯一性的继承权。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 遗嘱公证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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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个回答  推荐于2019-10-09

一、遗嘱继承权公证书和遗嘱公证完全是两个概念。遗嘱公证是被继承人生前单方处分自己财产的意思表示,而遗嘱继承权公证是按照遗嘱来确定遗产的继承人和处理遗产的一种继承方式,是对继承行为合法性的确认。

二、1991年8月31日我国司法部和建设部共同下发的《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中第二条规定:“遗嘱人为处分房产而设立的遗嘱,应当办理公证,遗嘱人死亡后,遗嘱受益人须持公证机关出具“遗嘱公证书”和“遗嘱继承权公证书”或“接受遗赠公证”,以及房产所有权证、契证等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依此规定,是必须要提供遗嘱继承权公证书的。

三、但《继承法》并未规定在遗产分割时须对遗嘱中载明的被继承人的继承权再行公证。遗嘱本身的目的就在于被继承人在多个法定继承人中根据其自由意志确定继承人,因此遗嘱、特别是经过公证的遗嘱其本质就在于赋予特定的继承人唯一性的继承权。

除非发生《继承法》规定的继承权丧失的情形,否则遗嘱继承人对于遗嘱确定的特定遗产享有排他性的继承权。《物权法》中也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此《联合通知》既不属于部门规章也不属于地方性规章,作为政府部门的文件,其规定在公证遗嘱生效后,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时仍需到公证机关办理继承权公证文书的规定违背了《继承法》、《物权法》的规定。所以说,《联合通知》的规定并不合理。

四、同时,要求办理继承权公证也存在很大的缺陷。

一般情况下,公证费是对遗产价值的2%进行收取,进行公证反而会加重遗嘱继承人的负担。另外,若遗嘱生效后,仍需要所有的继承人一起到场办理继承权公证,这种做法会刺激其它非遗嘱继承人,他们一般会产生抵触情绪从而不配合办理继承权公证。

五、但房地产交易中心提出这样的要求也是有他们的考虑,因为实践中遗嘱公证可以做多份,也可以撤销,以最后一份遗嘱为准。如果仅仅拿着一份遗嘱公证去要求过户,房屋登记部门不可能准确判断这是不是最终的遗嘱,只有这样的方式利于确定遗嘱继承人所持遗嘱是最后或唯一的一份。

只是在目前的条件下,除非其他非遗嘱继承人向公证机关确认其并未持有被继承人另立的新的公证遗嘱且遗嘱继承人不存在继承权丧失的情况,否则公证机关也无法对上述情况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六、曾有人提出建议,可以让房地产交易中心应根据公证遗嘱确定的继承人提出的申请,办理房产的转移登记手续,同时公告该申请,并给予合理的异议期限,比如六个月至一年的的异议登记期限。

在此期限内,其他继承人可以对该房屋的转移登记提出异议。如有人提出异议登记,交易中心可以中止登记,待异议双方通过诉讼最后确权后再行登记。若异议期内无人提出异议,则交易中心完成转移登记,向遗嘱继承人颁发房屋产权证书。

若办理完成转移登记之后,其他继承人对该套房屋的产权主张权利的,完全可以通过继承权诉讼维护自己的权益,而房地产交易中心无需承担任何责任。本律师看来,这确实是一个不错的改革方式。

七、所以,如果实践中因非遗嘱继承人不同意到公证处配合办理继承权公证,就目前来说,遗嘱继承人就只能到法院进行确权诉讼的方式来最终完成产权登记移转手续,为此要支出相应的诉讼费,但比公证费用应该会低些。

扩展资料:

遗嘱公证指的是公民生前对自己的财产作出安排,并经国家公证机关公证,于死亡时立即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办遗嘱公证由立嘱人持证明个人身份的证件到户籍地的公证机关办理,如行动不便,也可邀请公证员到立嘱人住地办理。

为此,立遗嘱的内容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立遗嘱的当事人必须神志清楚,有行为能力.

(2)遗嘱的内容要合法,不能剥夺无行为能力或无独立生活能力的人的继承权;

(3)遗嘱中的财产是个人合法财产.

生命垂危时立嘱,应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公证人证明,公证机关可在审查其合法性后,予以确认公证.公证员对遗嘱有保密义务.进行遗嘱公证,可向立嘱人提供法律上的保障,即其在生前按自己的意志,处分其财产,对预防和减少纠纷都有积极的作用。

办理遗嘱公证,由遗嘱人住所地或遗嘱行为发生地的公证处受理。办理遗嘱公证,申请人应亲自向公证处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参考资料:遗嘱公证-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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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个回答  推荐于2019-09-18

有公证遗嘱,是不能过户的,还要到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书”,有继承权公证书后,才能到房产局办理过户手续。

有遗嘱的办理房产”继承权公证书“需提交的资料:

1、被继承人死亡证明(外销房需公证);

2、该套房屋的产权证明或其他凭证(外销房需公证);

3、户口簿或其他可以证明被继承人与法定继承人的亲属关系的证明文件(原外销房需公证);

4、被继承人所立遗嘱(该遗嘱必须是已公证过的遗嘱,其他形式的遗嘱由于无法认定其真实性,因此暂不予采纳);

5、继承人的身份证件(原外销房需公证);

6、其他公证处要求提供的文件。

特别提醒:

为了促进财产流转,充分利用财产,不让财产承受人躺在权利上睡觉,国家对遗产承受人继承权利的保护期限作了一定的规制,表现在:

第一,对受遗赠人接受遗产期限作了规制。《继承法》第25条第2款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第二,对继承权受到侵害请求法院保护的期限作了规制。《继承法》第3条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2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20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第三,如果受遗赠人在法定时间内不作出接受遗赠的表示,其继承权就不再受法律保护;如果遗产承受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继承权受到侵害,不在法定期间起诉,就丧失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保护的权利。

拓展资料

遗嘱公证:

遗嘱公证指的是公民生前对自己的财产作出安排,并经国家公证机关公证,于死亡时立即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办遗嘱公证由立嘱人持证明个人身份的证件到户籍地的公证机关办理,如行动不便,也可邀请公证员到立嘱人住地办理。

办理条件

遗嘱公证的办理条件如下:

1、遗嘱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必须精神正常,有正常的思维意识能力或语言表达能力,能够清楚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思。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2、遗嘱人的意思表示真实。

遗嘱的内容必须是遗嘱人自己真实意愿的表达,不存在遗嘱人受胁迫、欺骗的情况,遗嘱人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没有法律效力。

3、遗嘱的内容和形式不得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遗嘱的内容和形式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及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不能与之相抵触。

4、遗嘱人处分的财产必须是其个人合法财产。

遗嘱人的财产涉及到夫妻共有或者家庭共有的,遗嘱人只能处分属于自己份额的个人财产,处分超出个人份额的遗嘱内容部分,该部分内容无效。

5、遗嘱人申办遗嘱公证应当亲自到公证处提出申请,不能委托他人办理。

(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遗嘱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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