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家是九八年在我们镇里规划的一块土地上买了块地皮,后来便在上面盖起了一幢俩层半的小楼.从九八年一直住到现在.当时村里讲好卖给我家的价格是整块的皮为15000元.当时我家只付给了村里11000元.还差4000元.谁知道后来村里又随意的将价格提高到了21000元.这样,我家在原来的基础上又要多付6000元.整个算下来我家还需要付10000元.如此一来,我们便不愿意在付余下的10000元.开始几年,村里经常到我家追讨余款.我们都不与理会.后来,慢慢的由于人员更换,加上农村工作的复杂性,再也没有人来我家追讨余款.我家也不准备付清余款了.这便是我家当时建房的背景与情况.
一直以来,我家都没有办理房产证明.现在我想请教各位的就是.以我家的这种情况,如果要办理房产证明,可以办理吗?需要怎么办理?我家现在只保留当时村里出具给我家的一张11000元的收款收据.这也是唯一能够证明我家房屋的一张凭证.
请懂行的人教教我,谢谢大家了!
申请人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记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登记材料即可。
依据《房屋登记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申请房屋登记,申请人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记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登记材料。申请登记材料应当提供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应当提交经有关机关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登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房屋登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登记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出具书面凭证。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登记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扩展资料:
房屋登记的相关要求规定:
1、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根据房屋登记簿的记载,缮写并向权利人发放房屋权属证书。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房屋权利的证明,包括《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等。申请登记房屋为共有房屋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在房屋所有权证上注明“共有”字样。
2、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破损的,权利人可以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换发。房屋登记机构换发前,应当收回原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并将有关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
3、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的,权利人在当地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后,可以申请补发。房屋登记机构予以补发的,应当将有关事项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补发的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上应当注明“补发”字样。
参考资料来源:土默特左旗不动产登记中心-房屋登记办法
可先请村里出个证明,写明情况,村组盖章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盖章,最后报当地国土部门办理集体土地使用证(填写有关表),凭集体土地使用证去房管部门办理房地产证。
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第八十二条规定, 依法利用宅基地建造的村民住房和依法利用其他集体所有建设用地建造的房屋,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房屋登记。
《房屋登记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申请房屋登记,申请人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记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登记材料。
房产证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或者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四)申请登记房屋符合城乡规划的证明。
(五)房屋测绘报告或者村民住房平面图。
(六)其他必要材料。
申请村民住房所有权初始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证明,拿到材料之后前往地税局进行办理。
扩展资料:
办理流程
一般程序
(1)买卖双方进行房产交易后一个月内持房屋买卖合同和其他证件到房地产交易所办理买卖过户登记。去办理登记需要携带身份证、户口本、《商品房销售合同》等证件和资料。
(2)买卖双方接到交易所办理过户手续的通知后,应携带身份证、户口本、图章等,在交纳了手续费、契税、印花税后就可以办理过户手续。
交易所会给买方发放房产卖契,原则上房产证需买卖双方共同办理。买卖双方或一方因故不能办理买卖过户手续和产权登记的,可出具委托书委托代理人代为办理。
(3)办理完买卖过户手续后,买方应持房地产交易所发给的房产卖契,在三个月内到房屋所在地的市或区(县)的房屋土地管理局登记申请。
办理申请需要的证件和资料有:卖方所有的整栋楼的房屋所有权证、《商品房购销合同》、商品房销售发票存根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表》、《墙界表》、《面积计算表》。
(4)经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查验证后,买方可领取房地产权证。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房产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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