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个钢管厂的工人,开行车,有事请假车间总是不批,我也就没休息,今天因为娘家姐姐从外地来投奔我,她找不到我家,没办法我只好请假一天去接她,跟领导请假还是不批,还说要算我旷工,我想用劳动法来维护自己的利益,可是不懂劳动法,我该怎么办?
小孩在七个半月的时候我就进厂了,现在已经在厂里做了一年半了,在这个车间已经做了一年多,期间换过好几个主任,现在的主任推出的规定太不近人情,我因为孩子小总是卡着点上班,我们上班时间是7.30规定7.20点名,在点你名的时候你没打到就算你迟到,有次我和我同事一起到,当时正好点到她的名字,她答到了,她就没迟到,我算迟到,一次五块钱,我被莫名的记了好几个迟到了,我该怎么办?
1,通过法律方式解决,你需要提供你们关于规定上下班时间的书面文件,以及你个人的上下班时间记录,这样可以证明你不存在迟到情况,对你的处罚是违法的(根据劳动合同法,除两种情况外,单位是不能进行竞技性处罚的。)从而主张处罚无效,要求返还被处罚的金额。
2,因为根据你的描述,上述情况都是你们主任订的“口头规定”,就意味着你很难有证据证明你们的上班时间呗提前了。而且即使你通过仲裁、诉讼主张了权利,也往往很难再继续在本单位获得发展。建议你与你们主任的上级进行沟通,反映主任针对你的情况,或者就申请调换车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另根据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扩展资料: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