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领用自有工程物资:如果是建造生产性固定资产等动产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不用转出计入成本;如果是用于建造非生产性资产,则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可以抵扣,需要转出进入成本。
二、领用自身原材料:视同销售,增值税销项税额计入成本。
这样说对吗?
其次,1,进项税额是否转出的判断标准是什么,是看所建造的是否为生产用固定资产还是看所建造的是动产还是不动产?
2,有人说领用自己原有的工程物资按上述原则处理,现买来的工程物资进项税额不转出计入成本,这种说法对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