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增值税

一、领用自有工程物资:如果是建造生产性固定资产等动产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不用转出计入成本;如果是用于建造非生产性资产,则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可以抵扣,需要转出进入成本。
二、领用自身原材料:视同销售,增值税销项税额计入成本。
这样说对吗?
其次,1,进项税额是否转出的判断标准是什么,是看所建造的是否为生产用固定资产还是看所建造的是动产还是不动产?
2,有人说领用自己原有的工程物资按上述原则处理,现买来的工程物资进项税额不转出计入成本,这种说法对吗?

我觉的还是以动产和不动产来区分:
一、领用自有工程物资:如果是用于机器设备等动产的安装,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不用转出计入成本;如果是用于建造车间、仓库、办公楼等不动产,则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可以抵扣,需要转出进入在建工程。
二、领用自产原材料:如果是用于机器设备等动产的安装,不作视同销售处理,如用于不动产,则作视同销售处理,增值税销项税额计入在建工程。
其次,1,进项税额是否转出的判断标准是什么,是看所建造的是动产还是不动产。
2,领用自己原有的工程物资按上述原则处理,现买来的工程物资进项税额用于机器设备等动产安装的可以申报抵扣,如用于不动产的则不能抵扣,价税一并记入在在建工程。
总之,用于动产的物资的进项税是可以抵扣的,用于不动产的物资的进项税是不能抵扣的。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6-11-07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
第二十三条 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
  前款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第2个回答  2012-06-28
自2009年一部分固定资产的增值税是可以抵扣的,但有一些是不能抵扣的
1、不动产(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2、非正常损失的固定资产,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3、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希望采纳。。。。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3个回答  2012-06-28
不是很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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