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汽车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0年5月销售达到低污染排放值小轿车200辆,不含税单

某汽车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8年5月销售达到低污染排放值小轿车200辆,不含税单价12万元/辆,同时负责运输,取得运费收入0.5万元/辆;将1辆同型号的小轿车无偿赠送给希望工程;本月购进材料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300万元、增值税51万元,支付购货运费15万元,取得税务机关认定的运输企业开具的运费发票。该企业上述业务应纳增值税、消费税合计( )万元。(小轿车消费税税率为5%,本月取得的相关发票均在本月认证并抵扣)
A.457.14 B.493.32 C. 459.61 D.497.39
还要具体计算步骤

取得的运费收入为价外费用,销售200辆汽车销项增值税:(12+0.5/1.17)*200*17%=422.53万元
将自产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视同销售销项增值税:12*17%=2.04万元
增值税进项:51+15*7%=52.05万元
本月应缴增值税=422.53+2.04-52.05=372.52万元
应缴消费税:(12+0.5/1.17)*200*5%+12*5%=124.87万元
应缴增值税、消费税合计:372.52+124.87=497.39万元
故选D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2-06-28
楼上的回答,步骤很正确,计算得数本来也正确(因为它符合四个选择中的其中一个)。

但我有个疑问,低污染排放值小轿车应该是可以减征30%的消费税的,但如果按优惠政策计算的话:372.52+124.87*(1-30%)=459.93万元
得数又与四个选择不相符。
第2个回答  2012-06-28
需要说明的是:我国在2003年与2004年先后出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缓执行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42号
鉴于目前小汽车欧洲Ⅲ号排放标准正在制定中,符合欧洲Ⅲ号排放标准的车用油品质量尚未解决,经研究决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66号)规定的符合欧洲Ⅲ号排放标准的小汽车可以减征消费税的政策暂缓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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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66号
国务院批准,现将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4年1月1日起,对企业生产销售的达到GBI8352.-2001排放标准(相当于欧洲Ⅱ标准)的小汽车,停止减征消费税,一律恢复按规定税率征税。
二、自2004年7月1日起,对企业生产销售达到相当于欧洲Ⅲ标准号排放标准的小汽车减征30%的消费税。具体办法另行通知。(注:根据2004年8月3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缓执行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42号,本文以上阴影部分暂缓执行。)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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