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合同的问题,我公司要搬厂,同时换公司名称,由原来的合资变成独资,不跟去的话补偿怎么算的?

我公司原来是中日合资的,到今年年底已10年了,今年预计要搬厂(无锡搬到苏州),但我们都是年底合同到期。搬厂后,公司将换成日资独资,企业性质及名称等全换了。现在公司在考虑怎么来少花钱打发我们。
现在有2个问题,1.如果我不跟去新厂,怎么赔偿?多少钱怎么算?
2.如果公司逃避赔偿,等明年再搬(因为我合同是今年年底,注公司把所有人合同都是年底到期),即我合同到期后,考虑我不去新厂,不跟我续合同,我怎么办?

你的问题没有描述清楚,大家很难回答。追问

刚补充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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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2-07-06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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