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年十月一日,公司按法定假日全休员工休假三天(10月1日至10月3日)但其中两天时间算做调休,需用正常的休息日补假回去。因为公司月休4天(遇到有5个星期天的月份也只能休四天),除了十月黄金周三天假,其余时间我正常上班,但因没有按公司规定补回十一两天调休假,公司算我旷工两天,扣除了我6天的工资。法定假日,公司用调休的方式在法定时间内给员工放假,却事后要求无偿补假。企业用这种方式逃避支付双倍/三倍加班费来调整员工作息时间。用这种方式压榨劳动者触犯了劳动法规定吗?该如何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