弱势群体是指凭借自身力量难以维持一般社会生活标准的生活有困难者群体,主要包括四部分人。一是下岗职工,二是"体制外"的人,即从未在国有单位工作过的人,以及残疾人和孤寡老人,三是进城的农民工,四是较早退休的"体制内"人员。面对现如今弱势群体范围逐渐扩展的状况,在以下阐述中,我会逐一解释保护弱势群体的意义,现有的法律保护及援助依托,以及我的建议。
[关键词] 弱势群体 保护 法律 援助 剖析
一、 弱势群体产生原因
概据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显示,目前我国老年人口(65岁及以上)已达到8811万人,占总人口的6.96%,少儿人口(0~14岁)为28979万人,依据国际标准,我国人口年龄结构已进入老年型。从以上情况可以看到,尽一步做好保护弱势群体工作的重要性和急迫性。而这日益增多的弱势群体来自哪里呢?原因何在?我认为应主要归因于社会背景。
首先,社会体制的变革是造成大量弱势群体出现的直接原因。随着改革的深入,市场经济得到了逐步的完善。过去那种平均主义被优胜劣汰、适者生存的市场所取代,社会各阶层的分化日趋明显。贫富悬殊的分化致使强者更强、弱者更弱的局面产生。由于社会贫富悬殊,网络时代的经济和便捷并非人人都能够享受,世界因此而被慢慢分割成两种不同的文明,一头是生活在网络之中能够了解全世界最快最全面的信息,拥有更加强大市场竞争力的高知识精英,一头便是生活在网络之外固守最初的生存之道,在市场日趋发展时急速流失自身竞争力的弱势群体。
其次,我国长期以来对工农产品价格采取“剪刀差”的手段,将农业剩余转移到工业部门,加上经济政策的倾斜和地方行政部门执行的偏差,严格的城乡二元制度将农民死死束缚在乡土等等一系列不合理因素致使农民收入长期低下,生活贫困,成为中国数量最为庞大的弱势群体。
如果抛开平均数字给人们带来的迷雾,事实上随着我们对弱势群体的关注程度的增加,我们可以很清晰地看到在我们国家,弱势群体的数量非但没有随着经济的发展而减少,而是在上升,他们正在成为一个庞大的社会人群,为我们的社会转型付出着巨大的代价。
二、 弱势群体之现有法律保护及不足
对于弱势群体,现有法律包括未成年人保护法、残疾人保护法、老年人保护法、国家赔偿法和法律援助条例等等。在这些法例中,对于如何保护弱势群体有十分详细的描述,但是尽管如此,其中原则、范围、实用性等方面依然有很多需要完善的方面。根据我现有的了解,不足之处有如下几点:
1. 保护弱势群体的法律总量上较少,而且没有形成系统,甚少有专门针对弱势群体而制定的法律,使弱势群体在很多时候无法可依,难以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
2、 现有法律的内容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具体的操作方式,以致实际中往往难以有较为确定的客观标准进行操作。
3、 法律保障的范围过于狭窄,难以适应社会发展中所出现的新情况,尤其是对历时性的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甚少,或根本没有相应的法律进行保护。
4、 缺少应有的诉讼制度作为后盾,使保护弱势群体的法律更多地成为形式而没有实质性的内容。
三、 保护弱势群体之我见(原因剖析)
随着社会对于弱势群体的关注率日渐增强,保护弱势群体的措施也逐渐增多,面对更多没有被完善的方面,我有如下几点建议:
1.形成共同关注弱势群体的环境
对于改革中的弱势群体,最根本的改变途径是调整经济结构,促进经济发展,广开就业门路。同时,通过慈善机构和组织进行各种义举、募集资金、帮扶结对,常送温暖。要建设一支从事社会救助帮困工作的志愿者队伍,充分扩大其影响、发挥其作用,并形成示范效应。
2.完善和巩固弱势群体帮扶机制
应制定相应政策保障弱势群体的根本利益,积极探索建立再就业援助的长效运作机制,实现就业援助经常化、制度化和规范化。应建立完善包括动态调查、网络信息、标准认定、职业培训、就业绿色通道、共建帮扶、跟踪服务、帮扶保障等方面的弱势群体帮扶机制。
3.把促进就业作为帮扶特困家庭的重要手段
要加强对现有弱势群体必要的培训,引导帮助其改变就业观念,提高职业技能,扩大实现再就业。逐步促进就业与帮扶的一体化,这样才能实现根本意义上的帮扶。切实保证下岗职工再就业各项优惠政策的落实,加大资金投入,支持下岗职工自谋职业、集体创业和开展生产自救。并在重点行业和地区建立失业预警机制,真实反映失业情况,并及时实施政府的有效干预和应急措施。此外,要进一步加大宏观调控力度,推进再就业工作不断取得进展。
4. 建立弱势群体的教育法律制度。
教育,是个人发展的前提,良好的教育能使人掌握知识,在市场竞争中获得有利的优势。但作为教育资源,很多时候弱势群体尤其是他们的子女都无法享受得到。生活的贫困所导致的是文化的贫困,过低的教育投入使弱势群体无法充分享有教育资源,致使他们的个人素质无法提升,在社会生活的竞争中居于劣势,而这又反过来使他们本已弱势的地位更甚,如此循环往复,成为恶性循环。只有通过教育来让他们摆脱自身的弱势地位,赢得发展机会,才能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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