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加强弱势群体应急救知识

如题所述

党的十七大和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总要求提出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任务,对做好法律援助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近年来,随着我县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和城镇化进程的向前推进,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农民弱势群体比较多,一些深层次的矛盾纠纷不断涌现,呈现出多样化、复杂化。为深入扎实做好法律援助工作,我县法律援助中心在实际工作中坚持“以人为本”对有需求的困难群众实现应援尽援。不断探索,逐步扩大法律援助的受案范围,使处于法律援助案件边缘上的困难群众及时获得了法律援助。现就我县当前法律援助工作进行了调研,并提出以下建议。

  一、我县法律援助工作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1、摸清我县农村法律援助对象情况。

  县地处市西北部,总面积3781平方公里,总人口13.6万人,共有13个乡镇,行政村220个,其中农村人口10.78万人,约占总人口79%。全县贫困人口14898人左右,其中城镇低保对象2572人,农村低保对象9680人,“五保”对象251人,困难学生1560人,全县残疾人5180人,因病致贫家庭1280户,因灾致贫家庭1320户,进城务工农民3400多人。

  2、农村法律援助矛盾纠纷的特点。

  通过调查农村法律援助的新问题主要集中在:农村中经常发生的土地承包纠纷、宅基地纠纷、城镇化建设中的拆迁问题、土地征用补偿问题、农民工的工资、工伤、保险纠纷等等。如何通过法律手段解决遇到的问题,切实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已成为当前法律援助工作的一项重要责任。

  3、农村法律援助存在问题。

  农村困难群众多,加上城乡差距的存在,广大农村地区农民普遍存在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观念还比较薄弱,对申请法律援助的范围、条件、程序等基本知识比较缺乏,部分居住地偏僻,到法律援助机构申请及不方便,更有部分残疾人不能亲自申请法律援助等,这些问题都直接影响着农村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因此大力推动法律援助工作向基层延伸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建立农村法律援助工作网络

  1、农村法律援助工作站建设。

  针对我县农村法律援助工作的实际,为方便广大农村地区农民群众就近申请法律援助,法律援助中心在县司法局的领导下,
初在街道办、社区,乡镇司法所、乡镇、企业、工青联合会、学校设立了24个法律援助点、发展了联络员。随着基层法律援助站的建立和工作的不断深入,法律援助申请的渠道更加畅通、便捷、法律援助案件办理更加及时高效。既提高了广大农村地区法律援助的公众知晓率,又扩大了法律援助的覆盖面,也有力的调动了各方资源,形成了社会共?斡氲墓ぷ餍赂窬帧?

  2、建立法律援助协调机制。

  为方便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妇女、儿童、下岗职工、贫困村户等农村弱势群众办理法律援助事项,法援中心积极探讨与老龄委、残联、团委、妇联、工会、民政等主管部门进行协商,分别在这些部门建立法律援助联络站,落实联络员。今后还应经常性与公、检、法等单位建立沟通协作机制。充分调动多方力量,发挥法律援助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中的重要作用。

  3、建立法律援助志愿者队伍。

  基层困难群众寻求法律援助的需求日趋增多,因此,法援中心以司法行政为主导,全面动员全县律师、法援机构的工作人员、法律服务人员、基层(村委会)法援社会志愿者纳入到法律援助志愿者队伍,充分发挥基层法律工作者的积极作用,缓解农村法律援助人员缺乏问题。

  三、探索创新法律援助工作方式

  农村法律援助工作面宽、量大、情况复杂,我县法律援助处于起步摸索阶段。如何做好此项工作,现结合工作实际,谈几点想法。

  1、积极协调,争取领导重视和支持。

  法律援助应争取领导广泛的重视和支持。不能只表现在形式上。做好弱势群体维权工作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法律援助条例》明确规定,要加强这方面的工作,关键是落实问题。今后还应积极探索争取乡政府为法律援助工作提供基本的财政经费支持和必要的机构人员保障。因此,各级政府领导和推动对做好此项工作至关重要。

  2、加大农村法律援助工作的宣传力度。

  与普法宣传相结合,召开农村法律援助工作会议,通过会议进行宣传。在报刊、电视、广播、互联网开辟专栏反复宣传农村法律援助方面的知识,组织法律援助志愿者到繁华街道、广场、农村集市等地摆摊设点解答法律咨询,发送宣传资料或发放打印法援知识扑克牌等形式宣传农村法律援助常识,还可以利用接待农村法律援助对象进行宣传。近年来,我县在司法局统一领导下,法援中心开通“148”法律援助热线接待来访人,在互联网开辟“法援网”在线法律咨询,进乡村播放法制电影、文艺演出等活动宣传效果良好。通过这些宣传渠道和措施不断扩大对农村法律援助工作宣传力度,有利增强农村法律援助对象的法制观念,法律意识和依法维权的自觉性。

  3、开展农村法律援助与人民调解相联接。

  利用各乡镇基层司法所,把他作为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前沿阵地。采取以调为主的工作方针,使基层群众纠纷尽量以调解的方式解决,避免矛盾激化,避免上访事件的发生,形成解决民间纠纷的“第一道防线”。

  4、广泛深入开展法律援助上门服务活动。

  法律援助工作者通过经常深入农民工密集地区、城市社区、农村乡镇开展法律援助和法律常识的宣传,提高法律援助的公众知晓率。近几年,我县在司法局统一组织的“法律六进”和“送百部法、进百家村”活动进社区调查问卷等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法律援助上门服务宣传活动230余次,进村入户率达68%。底设计印制了16000余份法律援助年画,免费发送到农村和社区,深受城乡居民的欢迎。通过直接与农村法律援助对象面对面的沟通、交流、解答法律咨询,满足贫困群众的法律需求,逐步扩大了法律援助的影响力。

  5、畅通农村法律援助对象服务渠道。

  摸清我县城镇、农村“低保”、“五保”对象、残疾人、农民工家庭对法律援助的需求,开展送温暖活动,为他们发放法律援助联系卡。使他们获得及时,有效的法律服务。应积极开展“法律援助六行”活动社区行、乡村行、工地行、社保行、狱所行、信访行。目前,我县法律援助中心面向社区及农村贫困户发放法律援助联系卡多张,有力的扩大了农村法律援助对象的覆盖面,使法律援助的阳光洒遍社会每个角落。

  6、加强法律援助业务培训和交流。

  法律援助工作是一支新兴的队伍,目前人数不多,我县法律援助队伍中,有律师资格的占少数,是目前影响业务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因此加强对法律援助工作人员的培训,鼓励有资格的参加司法考试争取取得资格证。提高工作能力,使其尽快适应工作成为当务之急。

  7、优化法律援助服务质量。

  今后应从申请、受理、指派、办案、归档等各个环节,制定明确规范的工作标准和操作规程。更要不断加强政治理论,业务学习及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政策业务水平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不断优化农村法律援助案件工作质量。

  以上是对农村法律援助的一些思考,希望我们共同探讨,努力在今后的工作中有所创新,充分发挥法律援助工作在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构建和谐中发挥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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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7-05-27
【摘要】现阶段,社会弱势群体问题已经成为我国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日益凸显的重大社会问题。如何解决这一问题,促进社会弱势群体基本权利的保障,已经成为我国进一步深化改革,加快经济社会发展所不容回避的问题。构建和谐社会必须要妥善解决弱势群体的权益保障与救济问题,这不仅是实现社会公正和法律实质正义的基本要求,更是突出体现了人权保障机能法治理念的内在精神,因此,加强对弱势群体保护的法律制度建设,健全弱势群体权益保障的立法体系,是一种保证社会安定和谐发展的有效方法。【关键词】弱势群体和谐社会权益保障法制建设【前言】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当前社会发展,经济持续增长的一个首要而长期的任务,目前我国弱势群体呈逐年增长态趋势,这表明,这是一个急需法治保障,尤其是需要健全相关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时代,在追求效率的提高和财富增长的同时,更应该注重运用法治保障的手段来保护弱势群体,保护其合法权益的正常实现。一、弱势群体的产生。目前,我国在改革开放的普遍受惠之后正走向利益分割阶段,不同社会阶层呈现出不同收入和占有不同的财产,弱势群体由此相继产生,如农民等。二、弱势群现状。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进行了一系列保护弱势群体权益的立法工作,使弱势群体的权益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应有的维护,侵犯弱势群体权益的行为得到了一定的遏制,但是,由于旧机制中不合理制度的存在,规则上的不统一导致的不公平现象及侵犯弱势群体权益的行为在一定范围内大量存在,弱势群体的权益从根本上来讲还没有得到真正的维护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1.司法保护的诉讼成本过大,致使弱势群体由于经济上的贫困使其难于支付昂贵的诉讼成本,不仅阻碍了诉权的实现,而且对和谐社会氛围的形成造成了消极影响,实践中,弱势群体权益被侵犯时因其没有能力支付昂贵的诉讼成本而无法寻求司法的保护,因此,导致司法对弱者的保护只是一种可能性却无法及时转化为现实性,法律赋予他们的诉权事实上处于虚置状态,这种状况带来的直接后果是,弱势群体将对法律失去信心,远离法律,从而采取其他的手段意图实现自己的权利,如上访、信访、报复、犯罪等。这不仅影响了社会的稳定,而且延缓了社会法治化的进程。2.由于我国对弱势群体权利宪法保护的不足,致使弱势成员对法律稳定性、统一性和公权力威信的树立产生了信仰危机,加剧了社会矛盾和冲突的发生。目前,我国保护弱势群体的手段主要依靠政策性措施而缺乏宪法司法保护,这样的保护手段缺少稳定性、连续性和权威性。尤其是还没有建立起长效的宪法诉讼机制,这就导致现实当中许多由宪法规定的弱势群体的特有权利得不到实现,以及弱势群体权利受到侵害而得不到宪法救济的情况。其次,对于弱势群体权利的实现缺乏程序性保障。致使弱势群体的权利保护规定不具操作性,这不仅对健全和完善我国弱势群体的权利保护机制造成巨大损失,而且对法律和公权力威信的树立也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3.弱势群体缺乏自我保护的能力和民主参与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机会,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弱势群体成员潜能的开发,不利于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的均衡发展,由于弱势群体自身文化素质偏低,法律知识匮乏,在招工就业订立合同时往往无法有效维护自己的利益,或者是没有将自己的利益或权利主张通过合同等法律文件固定下来,因而在事后发生纠纷时,一方面不知道通过怎样的渠道来维护自己的权利;另一方面,即使在仲裁和诉讼中也往往因为证据的缺乏或合同条款的不利造成自己应得权益的丧失,从而使之缺乏正常的社会化环境,难以达到正常,合理的群体化行为,并且从社会角度来看,弱势问题尤其是绝对贫困现象直接制约着弱势群体民主自治?民主参与社会事务的程度,致使弱势成员潜能的开发受到诸多限制。三、加强弱势群体权益保障的一些构想。1.完善对弱势群体法律保护的实施机制。建立健全相应的法律实施机制尤为重要,其中,最为突出的应是司法救济问题。首先,应当解决一些司法机关对弱势群体所持的冷漠态度而令他们告状难的问题,应该在简化程序便利诉讼和减少诉讼成本方面探索出路;同时,还应当进一步完善诉讼费用的减免。尽量降低弱势群体获得司法救济的门槛。使弱势群体能够切实、方便、快捷和经济地获取公正的司法保护,充分发挥司法救济在保护弱势群体中的重要作用。2.建立和完善弱势群体的社会公平的制度保障机制。从根本上确保弱势群体社会公平诉求的实现,建立和完善弱势群体社会公平制度保障机制,就是要建立和完善一整套涵盖弱势群体经济利益、政治利益、文化利益、社会利益的从国家到地方的法律、法规、政策等多层次的制度保障体系,对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实现提供全面的保护。3.完善现有行政诉讼机制。由此建立宪法诉讼机制,以利于弱势群体积极主张依宪法规定享有获得救助的权利。完善行政诉讼机制并由此走向宪法诉讼机制是我国走向宪政的必由之路,但是,建立宪法诉讼机制是一项综合性的制度建设,需要各方面的制度加以配套,才能切实发挥其对弱势群体进行救济的作用。4.加强对弱势群体的法律援助力度。健全法律援助制度,是实现可持续和谐发展的重要保证。首先,进一步扩充法律援助者队伍,提高队伍的整体业务素质;其次,完善法律援助工作机制,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规范工作运行机制及程序。使法律援助制度切实可行,法律援助的现有资源得以合理利用,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5.拓展宪法及相关法律中弱势群体的范围。重点是将农民包括在内,把农民问题的解决提升到宪法高度,作为政府长期的而且是义不容辞的义务,有效促进农业与农村发展,必须深刻地认识到,农民是我国最大的弱势群体,如果农民这一中国最大的弱势群体问题不予解决。任由其恶化下去建设和谐社会就无从谈起。【结语】庞大的社会弱势群体的存在是我国构建和谐社会面临的一个必须解决的现实问题,弱势群体已成为影响我国社会稳定和经济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成为建设和谐社会的不和谐音。因此解决弱势群体的利益保障问题已经刻不容缓,而从机制上来构想解决不失为其中一种方法。参考文献:[1]陈兴良.刑法的价值构造[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113.[2]齐延平、陈一远.社会弱势群体权利保护学术研讨会综述[J],《人权》2005年第2期第58页。[3]尹亚姝.我国弱势群体的宪法保护研究[J],华东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4]朱凤义.社会弱势群体权利及其法律保护[J],吉林大学出版社,200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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