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年6月进入公司!已经11年!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合同!公司现在大批量裁员!赔偿都是N+1!

05年6月进入公司!已经11年!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合同!公司现在大批量裁员!赔偿都是N+1!裁员的理由是公司效益不好!像我这种满十年还是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如果公司裁员的话是N+1还是2N+1?

看单位经济性裁员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符和规定的,属于合法解除,立即裁员的,经济补偿金是N+0.5(N为整数年工龄,尾数工龄不满半年)或者N+1(N为整数年工龄,尾数工龄满半年不满一年),另有一个月工资的代通金。经济补偿金基数按照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劳动者月平均应发工资计算,代通金按照上个月应发工资计算。追问

怎么才能确定他是不是符合法律规定

追答

单位违法解除的,劳动者可以要求单位继续履行合同,或者要求单位支付2(N+0.5)或者2(N+1)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 、第四十一条 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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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7-01-04
加10的追问

什么加10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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