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程某毕业后工作了2年,拿着自己的积蓄和家人帮助的钱决定买一套房子。考虑到新房要等一段时间而且不知道房屋的质量如何,于是决定买一个二手房。经过一段时间的寻找在市区中找到被告王某等待出售的一套房子,王某称自己已经退休了,准备回乡下养老这套房子就以比同地段的房子略低1万元左右的价格出售还可以议价。经过讨价还价该房(面积80)以28万元成交(该地段同等面积的房屋一般价格为30万),一周后双方办理了房产过户手续,程某将28万元交付给对方。
一周后程某开始装修房子,邻居告知程某这个房子是凶宅,因为王某的儿子在3年前在这里连续杀害了2个女孩,还将其中一个年仅10岁的女孩肢解藏在洗手间和厨房的灶台下面,后来王某的儿子被判了死刑,自那以后王某一直都在想办法出售这套房子。这是程某才知道自己买的是一套凶宅。程某立即找到王某要求退房,但王某认为房屋买卖合同已经成立,不同意撤销合同。于是程某将王某起诉到法院,要求法院判令解除合同返还房款。
本案中,凶宅到底可不可以成为违约的理由?王某声称对于儿子杀人的事情从未刻意隐瞒,3年前的报纸上已经登出,原告自己可以了解,同时认为自己没有义务告知房屋中是否发生凶杀案。到底王某有没有告知义务呢?
想听听各位专业人士的看法以及相关依据
那“公序良俗”在诉讼中能使用吗?会得到法院支持吗?被告方可能会用那些法律依据进行辩驳呢?
有没有相关依据呢?
追答依据就是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多谢!另外问问有没有一些相关文件对这类“凶宅”买卖合同进行规范呢
追答在无产时代大家相信某些人的话牛鬼蛇神不可怕都是纸糊的,可如今多数人都是有产的故而就不由的怕这怕那了。但是前人说的话又不好改所以只好不吭声。
市民不明真相买“凶宅” 法院认定房主欺诈撤销购房合同
谁家都有生老病死、旦夕祸福之事,倘若在签订《房产买卖协议书》后,仅因为购买的房子里曾经死过人,就要求退房,那么许多老房子是不是就无法住人了?
本案相对特殊的是,这套交易的二手房里曾发生一起凶杀案,那么不明真相买下“凶宅”的买主,可否撤销之前签订的购房合同呢?
缘起
看中“凶宅”签协议 知道真相想退房
因居住需要,市民阿福看中了厦门岛内的一套二手房。2009年10月8日,阿福经厦门一家中介公司向房主张某交付了购房定金3万元,并签订《房产买卖协议书》,约定张某将这套二手房以33万元的价格卖给阿福;双方应于同年10月20日前签订《房产买卖合同》,并办理交易登记手续。 2009年10月13日,阿福与张某又签订了一份《房产买卖协议书(补充协议)》,对付款方式进行了变更。同月16日,阿福从另外一家中介公司处得知,这套二手房曾于2007年9月发生过一起凶杀案,消息被辖区派出所证实。
为此,阿福多次找张某商量退房事宜,均遭拒绝。为确保当事人均有时间协商,中介方打印了一份补充协议,将原买卖合同中的双方交易时间推迟到2009年10月28日,当天,双方都在补充协议上签字。之后,由于协商未果,阿福把张某告上法庭,请求法院撤销其与张某签订的《房产买卖协议书》(包括补充协议),并返还3万元购房定金。 焦点
买主是否刻意隐瞒房屋发生过凶杀案法庭上,阿福称,张某故意隐瞒了“凶宅”的真相,诱使自己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整个房屋买卖过程中,张某从来没有提及房屋曾发生过恶劣凶杀案的事实,属于刻意隐瞒事实。在阿福看来,这套房屋因发生过凶杀案,价格必然大大降低。
张某辩称,自己没有违反诚实信用的原则,在委托中介出售房产时,已经告知中介这套房子曾发生过刑事案件。也就是说,造成这一切后果的原因是:阿福没有询问,或中介没有告知,与他本人无关。这套房子在发生刑事案件后也居住过其他人,并无不适的情形。阿福在知道这套房子发生过刑事案件后,还与他签订了相关补充协议,表示愿意履行协议。
判决
撤销房屋买卖合同 卖主须退购房定金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你到这个地方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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