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后与企业解除了劳动合同,以后工伤复发还可以找原来的企业吗?

因为我这个伤的复发率很高的,单位说要求一次性处理,我担心一次性处理了,以后旧伤复发他们就不认账了。

  工伤后与企业解除了劳动合同,并且享受了工伤待遇,那么以后工伤复发是不可以再找原来的企业的。
  劳动者需要申请工伤认定,然后进行伤残等级鉴定,根据鉴定结果来确定伤残等级和要求单位赔偿,可以要求单位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住院费、营养费等,协商不成的话,可以去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2-11-12
看是什么情况下解除合同的,如果曾经拿了全部伤残赔偿,自愿签署解除合同协议,就不行了。就只能找当地民政部门请求“医疗救助”!
第2个回答  2012-11-10
最好经过工伤认定,这样保险些。旧伤复发,法律上原单位是应该管的。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八条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第3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18
如果单位与你解除劳动合同,那你享受除了一次性工伤伤残补助金外,另外还应该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就业补助金。
这些相关待遇都是按伤残级别来算的,你只要享受了这三种待遇,并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那以后旧伤复发再找单位就没什么法定依据了。
如果没解除劳动合同且未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在单位上旧伤复发且经医院疹断为工伤复发的话,仍然可以享受工伤待遇的。
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谢谢本回答被提问者和网友采纳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