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上的知道或应当知道指的是同一天吗?如果不是同一天的话,二

诉讼时效上的知道或应当知道指的是同一天吗?如果不是同一天的话,二者冲突了怎么适用?

  法律依据是《民法通则》第83条: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假若相邻方不履行法院的判决,受损方可自请施工队从楼下维修,发生的费用可向法院提出要求楼上业主赔偿。 所以,如果不是你楼下人为造成的渗漏水,都是楼上责任,楼上有责任维修到不再漏水到楼下及赔偿楼下相应的损失。有些人你就是到法院一告就软了。  1、《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中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实践中通常是以次日而不是当日作为第一天开始计算的,起算时间是零时。  2、《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中规定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3、诉讼时效期满是指最后一天的二十四时,即是次日的零时,超过这个时间就是超过了诉讼时效。  《4、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是指在原来的诉讼时效期内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如果超出原来的诉讼时效期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除非相对方当事人自愿履行的,否则将受诉讼时效限制而可能失去胜诉权。  5、《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这说明诉讼时效不能无限延长或者无限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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