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中的诉讼时效是什么意思

如题所述

七章 诉 讼 时 效
第一百三十五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六条
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 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 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 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 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第一百三十七条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但是, 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第一百三十八条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一般情况下,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也就是当事人权利受到侵害后,法律只给予两年的保护时间。以下四种案件,诉讼时效期间只有一年:一是身体受伤害要求赔偿的;二是出售质量不合格商品未声明的;三是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四是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毁损的。
那么这两年或一年的保护期间从什么时间开始计算呢?《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怎样才算知道或应当知道呢?权利被侵害是一个客观事实,而受害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是主观认识,尽管这二者时间大多数是同一时间,但二者不是一个时间概念。如某人行路被人撞伤,当时即倒地不起,被人送到医院,检查发现大腿骨折,住院治疗。该人权利受侵害的同时,其本人也知道或应当知道受侵害,诉讼时效即开始计算。假如当时该人被撞倒,起身后并无明显不适,数月后感到胸闷不止,确诊为胸骨骨折,这时,他才是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诉讼时效期间从确诊时起计算。
现实是复杂的,有些人可能在权利被侵害后,其本人一直不知道,或按客观情况推知其也不应当知道,那么法律是否会永久保护呢?依照《民法通则》规定,从权利被侵害时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当然,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给予延长诉讼时效。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3-09-06
诉讼时效依据时间的长短和适用范围分为一般诉讼时效和特殊诉讼时效。
  一般诉讼时效。指在一般情况下普遍适用的时效,这类时效不是针对某一特殊情况规定的,而是普遍适用的,如我国《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的:“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表明,我国一般民事诉讼的一般诉讼时效为二年。

但是也有一年的
4中情况:
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2、出售质量不合规格的商品未声明的;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被损坏的。

用俗点的话说诉讼时效就是 你在这个时间内不去告 就不能告了 即时你是受害人
法律也就不保护了。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19-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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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个回答  2013-09-06
就是时间,比方说拐卖人口诉讼时效为20年 过了这个时间那么犯罪人就等于没罪 过时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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