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2005年发生工伤,2011年旧伤复发,今年治疗结束。工伤保险未断,能否报销治疗费?(手续完备)。

有:工伤认定书 劳动能力鉴定书 工伤复发结论通知书 , 都是我们安庆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颁发的。并在医保中心申请并得到批准的治疗的,但现在他们说报销不了了?我该怎么办?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条例第三十条是医疗待遇,第三十二条是安装假肢等,第三十三条是停工留薪期待遇,你可以认真看看这几条规定。
只要有工伤复发结论,是应该享受医疗待遇,还有停工留薪期待遇。追问

关键问题是,2005年发生,我已于2009年11月份辞职到另一家公司。

追答

哦,是这样啊,那就报销不了了。
享受工伤复发待遇的前提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这样工伤保险关系也存在。你已经辞职了并到另一家公司工作,与原单位解除了劳动关系,工伤保险关系随之终止,虽然旧伤复发,但已没有权利再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因为你辞职时,也就是解除劳动关系时原单位应该已经支付给你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已经包含了对你以后发生工伤复发、影响就业等情形时的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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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2-10-21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八条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根据该条规定,去查阅你的相关待遇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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