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一年到期之后再办理旧伤复发来报销我之前的医疗费用可以吗

我今年24岁,在深圳一家商场做电工.不幸股骨骨折,住了一个月的院.公司为我花费了一万七千治疗费用,出院之后公司就不给我一分钱,没过5个月我的病情恶化,经诊断股骨头坏死,医生说我的脚可能要残废.很难治好,随后我找公司为我治疗,可是公司坚决不答应,在没有办法的情况下我跟我哥哥去北京治疗, 在长期的治疗当中我的病情出现好转, 一共花了四万块钱的治疗费用,而后我把公司告到法院要求赔偿我的各项费用 , 可是一审判决我在北京的医疗费用只有一万六,法院说我的治疗期限超过一年,没有办理旧伤复发,一年之后的这几万块钱的费用不支持 ,我的请问我现在还可以办理旧伤复发吗?去年7月十八超过了一年 请问之后的费用到现在来补办旧伤复发还有用吗?还能办的到吗?有能报销我之前的医疗费用吗?我今年还有几万块钱的治疗费用呢.心理真的没底.

第三十六条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第二十九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符合本条第三款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条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一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0-08-04
建议你先去劳动部门问问,在去请个工伤方面的律师。。。工厂方面肯定不合理也不合法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2010-08-04
建议去劳动部门

工伤复发医疗费用如何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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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伤复发工伤医药费要怎么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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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伤复发工伤医药费要怎么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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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伤后上班旧伤复发怎么办
上班后旧伤复发的应该进行工伤复发鉴定,《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医疗,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支付。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符合工伤规定的诊疗目录。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职工住院治疗期间,按照单位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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